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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建議廢除勞教制度后,朱征夫委員再次建議
廢除《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跟勞教制度的廢除一樣,《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也應該予以廢除。”全國政協(xié)委員朱征夫這位曾經(jīng)提交《關于廣東省率先廢除勞教制度的提案》的委員,今年又將“矛頭”指向了《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朱征夫告訴記者,《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是1993年由國務院頒布的,規(guī)定公安部門可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收容教育,期限為6個月到2年。“這在當時為打擊賣淫嫖娼活動發(fā)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法治的進步,該辦法已經(jīng)失去了繼續(xù)存在的合理性。”朱征夫進一步表示,2000年7月1日立法法開始實施,規(guī)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必須制定法律,而且,按立法法的規(guī)定,國務院無權制定法律,只能制定行政法規(guī),因此,針對賣淫嫖娼人員的收容教育辦法與立法法自相矛盾,應當予以廢除,以便更好地維護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廢除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賣淫嫖娼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