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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周口“被精神病”農(nóng)婦訴警方行政違法 終審勝訴
曾因上訪“被精神病”132天的河南周口農(nóng)婦吳春霞,狀告當?shù)鼐叫姓`法,一審判決勝訴,但警方不服,提起上訴,案件進入二審。5月21日,二審判決有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且此為終審判決。
1974年出生的吳春霞是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qū)小橋辦事處高莊村村民,曾經(jīng)因為家務和村務糾紛上訪。2008年7月16日,吳春霞在河南省周口市川匯區(qū)法院沙北法庭參加和前夫的離婚案審理,開庭過程中,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在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和手續(xù)的情況下,在法庭上將吳春霞帶走并拘留十日,隨后將其送入河南省精神病院,住院長達132天。出院后,吳春霞決心為“被精神病”討說法。
2009年,吳春霞將河南省精神病院和參與送治的周口市川匯區(qū)小橋辦事處告上法庭。2012年6月,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周口市川匯區(qū)小橋辦事處及河南省精神病醫(yī)院侵犯吳春霞人格權(quán)和身體健康權(quán),賠償15萬元。
民事案件勝訴之后,吳春霞繼續(xù)維權(quán)。
2012年10月9日,吳春霞將主要送治人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將她送河南省精神病院的行為違法。2013年5月6日,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將吳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的行為違法。
2013年5月17日,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河南省高院,2013年7月18日,二審開庭審理。今年5月21日,二審判決有果。河南省高院認為,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將吳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沒有相應的精神病司法醫(yī)學鑒定,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不充分,依法應當確認違法”。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判決確認送醫(yī)行為違法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且此判決為終審判決。
吳春霞告訴記者,歷經(jīng)300多天的期盼,終于等來終審判決,雖然也曾有過灰心失望,但拿到這個判決,還是頗為激動。她坦言:案件歷經(jīng)一審、二審,十分不易,幸好結(jié)果還是好的。(完)
編輯:顧彩玉
關(guān)鍵詞:周口市 吳春霞 河南 農(nóng)婦 警方 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