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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銀花改名是否涉“立法腐敗”須查明
腐敗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一些特殊的腐敗形式更是不易被抓住“把柄”。此次金銀花更名事件,關系利益重大且頭緒復雜,期待紀檢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通過全面、專業(yè)的調查,還公眾一個負責任的真相。
據報道,關于實名舉報“金銀花”問題,中紀委駐國家食藥監(jiān)總局紀檢組昨日已向中紀委相關部門做了專門報告。此前,湖南省紀委官員陸群通過新浪微博,實名舉報食藥監(jiān)局前局長邵明立操控將南方的“金銀花”更名為“山銀花”,把“金銀花”作為邵明立老家山東“忍冬花”的專用名。陸群認為,這是一個嚴重的腐敗問題。
一個紀委官員通過網絡實名舉報國家食藥監(jiān)局前局長,舉報人的身份、舉報方式以及被舉報人的身份都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舉報一出立即引起輿論高度關注。這起舉報的核心其實是一起更名事件。2005年前后,在國家藥典委的主導下,南方地區(qū)的“金銀花”被更名為“山銀花”。據介紹,之后疊加其他因素影響,南方金銀花價格大幅下跌,給南方金銀花種植戶和藥廠帶來很大經濟損失。
國家《藥典》上一個看似簡單的更名,卻成為利益重新分配的重要籌碼,制定規(guī)則、標準的權力所具有的巨大“魔力”可見一斑。國家藥典委員會是國家藥品標準工作的法定專業(yè)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guī)定,負責組織編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及制定、修訂國家藥品標準,可以說,國家藥典委在我國藥品標準制定方面擁有最高的“立法權”。一味藥材的更名,引發(fā)了一場南北藥農之間的利益沖突,金銀花更名僅是一個純粹植物學或藥物學的問題,還是真的有食藥監(jiān)局官員涉嫌利益輸送?在更名事件中,國家藥典委是否依法履行了修訂標準的職責?相信有關紀檢監(jiān)督部門會根據舉報進行調查,事件真相會逐漸清晰起來。
此次實名舉報事件中,還有一個特殊性引人關注,舉報人對藥監(jiān)局前局長及相關部門的指控,涉及“立法腐敗”范疇。立法腐敗主要包括行政部門立法尋租、立法人員權錢交易和基于部門利益考量的立法不作為三種基本類型。2008年曝出的“郭京毅案”,被稱為“中國立法腐敗第一案”。2004年,國美電器為了達到海外上市的目的,將65%股權轉讓給一家外資公司,這一轉讓比例遠遠超出當時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時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巡視員的郭京毅發(fā)揮個人影響,在有關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yè)的兩部法規(guī)的制定過程中,故意通過含糊和難以操作性的條文為外商并購留下漏洞。新法規(guī)出臺后,國美電器得以順利上市。2010年5月,郭京毅因受賄845萬余元被判處死緩。
金銀花更名事件中是否存在貪腐及利益輸送,目前不得而知,但舉報人提及的“立法腐敗”形式值得高度警惕。現實中,借出臺法律法規(guī)為個人撈好處者應該是個案,但有一種立法腐敗則較為廣泛地存在——部門利益法制化。相比行政腐敗、司法腐敗,立法腐敗對公眾往往不產生直接的影響,因此一定程度上容易被忽視,但立法腐敗是隱蔽性強的腐敗類型,其危害不容小視。如果說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立法就是社會正義的第一道堤壩。法律法規(guī)是有關部門提供給社會的公共產品,是社會運行的規(guī)范,應該具有廣泛的公益性,絕不能淪為服務于利益集團的“私人定制”。
在此次實名舉報事件中可能存在較為復雜的利益糾葛,除了舉報人所言的貪腐問題,還很可能存在地方利益之爭。但有一個基本事實是清楚的,《藥典》將南方產金銀花改名為“山銀花”,同時對山銀花的使用范圍也未作明確規(guī)定,這導致山銀花如果在藥品中替代金銀花出現,會被認定為假藥,南方金銀花的產銷因此大受影響。
腐敗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一些特殊的腐敗形式更是不易被抓住“把柄”。此次金銀花更名事件,關系利益重大且頭緒復雜,期待紀檢部門和相關職能部門通過全面、專業(yè)的調查,還公眾一個負責任的真相。
編輯:羅韋
關鍵詞:金銀花 腐敗 舉報 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