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封殺電動車是公共治理手段的極端化
最近,《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正在市法制辦官網(wǎng)公開征求社會意見,針對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生產(chǎn)、銷售、供油、通行和停放管理,《條例》首次做出“禁售”“禁油”“禁行”“禁停”“禁坐”等規(guī)定。(10月13日《新快報》)
數(shù)量眾多的電動車帶來安全事故和交通隱患,無不令城市管理者頭痛。時下最大的問題在于,電動車由于安全性不足,造成的違章現(xiàn)象極為嚴重。據(jù)武漢相關部門公布的情況,2013年1至8月份,該市交通事故中涉及電動車的有664次,占全市交通事故總數(shù)的38.4%。電動車引發(fā)交通事故不是一地特有的現(xiàn)象,可以說是所有地區(qū)面臨的巨大安全壓力。
然而,作為一種快捷而方便的出行工具,電動車又與解決“出行難”的民生需求緊密相連,無法也不可能做到“取締了之”。隨著城市面積越來越大,路網(wǎng)連接面更寬更細,電動車才有了更為廣闊的市場??梢哉f,電動車存在的問題,并非是車本身的問題,而是人的問題,因此,解決的出路也不能從禁止開始。
同時,電動車的使用群體屬于弱勢和底層者,比如快遞員、送水工、郵遞員等,又與民生密切相關。如果粗暴地取消電動車,“有快遞員稱或辭職”并非一句玩笑。而更好治理電動車不安全和違法行車現(xiàn)象,也不能漠視條件的成熟度和公共部門自身的責任,采取一禁了之以期達到一勞永逸的效果。專家以為,交通亂象的產(chǎn)生,并不能簡單歸結(jié)于電動自行車,而應當全面審視整個交通環(huán)境,尤其是人的因素,行人、機動車駕駛者、交通管理者和執(zhí)法者等,都有必要反思自己的行為。因而,治理電動車之患,應該打好“組合拳”。
一是要加強公共交通的建設,從根本上解決“出行難”這一老大難問題。電動車的使用,更多的在于解決“最后一公里”的問題,因而公共交通必須打通斷頭路和連接好各種交叉路,形成真正的暢通路網(wǎng)并全面覆蓋;二是要加強道路的分類使用,讓非機動車道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三是要加強對機動車的管理,特別是要做好備案和牌照的發(fā)放,以許可前置進行資格審查和培訓教育,用機動車的管理模式來達到對非機動車的管理;四是要加強對違章行為的處分,避免法不責眾的局面,可以充分利用社會其他力量,如義工、志愿者的作用,共同參與交通亂象的治理;五是要加強安全知識的教育和培訓,提升全民的安全意識,從而達到自覺遵章守紀的目的。
總之,只有在盡到公共管理責任,而民生需求又得到了全面解決的基礎上,禁止電動車才會具有程序和實質(zhì)正義。否則,治理手段極端化,缺乏民意支持,帶來的必然是此消彼長的亂象。
編輯:曾珂
關鍵詞:封殺電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