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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國勛章擬定為國家最高榮譽
由國家主席授予,可頒給外國友人
共和國勛章擬定為國家最高榮譽
由國家主席授予,可頒給外國友人
本報記者 徐 雋 王比學
8月2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被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明確,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國家最高榮譽,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向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獎章,頒發(fā)證書。
草案明確,國家設立共和國勛章,授予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保衛(wèi)國家和國防建設中建立卓越功勛的杰出人士。設立國家榮譽稱號,授予在經濟、社會、國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衛(wèi)生、體育等各領域各行業(yè)作出重大貢獻的杰出人士。
草案提出,國家在國慶日等重大節(jié)日、紀念日,舉行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儀式;必要時,也可以在其他時間舉行授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儀式。國家設立國家功勛簿,記載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名錄及其功績;此外,還將通過多種形式,宣傳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的卓越功績和先進事跡。
草案規(guī)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享有受邀參加國家慶典和其他重大節(jié)日集會等崇高禮遇。此外,對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可以授予國家勛章。
草案提出,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為其獲得者終身享有。獲得者去世的,其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由繼承人繼承;沒有繼承人的,可以由國家收存。
此外,草案還對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撤銷進行了明確:獲得者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損害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聲譽的行為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其國家勛章、國家榮譽稱號并予以公告。
據(jù)介紹,上世紀80年代以來,有關方面就著手開展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的立法工作。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了這部法律草案,但因當時各方面對實行追授及其范圍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草案的審議被擱置。
《 人民日報 》( 2015年08月25日 11 版)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共和國勛章 國家最高榮譽 由國家主席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