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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nóng)民盜走8噸紅碧玉礦石 判刑二年半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龍勝各族自治縣的農(nóng)民陸序仁,順手牽羊地將順達公司開采的5塊重8噸的紅碧玉礦石偷裝上車,運到三門鎮(zhèn)大灘村范道春家前面的公路邊存放。2013年9月23日,廣西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陸序仁盜竊一案,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宣判。
今年27歲的男青年陸序仁是龍勝各族自治縣三門鎮(zhèn)大灘村其席組的農(nóng)民。
龍勝各族自治縣有一種叫紅碧玉礦石(又稱“雞血石”)的礦石比較豐富,2011年6月的一天,陸序仁雇請了四輛農(nóng)用車到龍勝各族自治縣三門鎮(zhèn)雞爪村沙嶺組沙嶺坳李春佳山場,裝運其與李春佳合伙開采的紅碧玉礦石。裝車時,陸序仁看見在李春佳山場旁邊的順達公司有幾塊順達公司開采出的紅碧玉礦石堆放在一邊,遂起盜竊之念,于是,陸序仁叫挖掘機司機將李春佳山場旁邊順達公司開采的5塊重8噸的紅碧玉礦石偷裝上車,運到三門鎮(zhèn)大灘村范道春家前面的公路邊存放。
順達公司的紅碧玉礦石被盜后,即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2011年9月24日陸序仁到公安機關(guān)辦證大廳辦理證件時被抓獲歸案。同年11月26日,龍勝各族自治縣公安局將上述被盜的紅碧玉礦石依法予以扣押。
經(jīng)龍勝各族自治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順達公司被盜的5塊紅碧玉礦石價值人民幣245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陸序仁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245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盜竊罪,應當依法懲處。因此,法院依法認定被告人陸序仁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宣判后,陸序仁不服,提出上訴。
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判認定陸序仁的犯罪事實清楚,定罪量刑正確,因此,二審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定。
編輯: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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