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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一教師坐牢4年被判無罪 申請國家賠償39萬
楊政洪在接受當?shù)仉娨暸_采訪
銅仁市一名小學教師,入獄4年出獄后堅持上訴,近日被判無罪。目前,他已申請到396511.11元的國家賠償,同時正在尋求恢復教師工作。
事情發(fā)生于2005年,楊政洪還在銅仁市碧江區(qū)七小任教。當時,該校部分教師申請用校園內(nèi)的一塊空地集資建房獲批后,校方不愿插手建房。在其他人的推選下,楊政洪成為工程質(zhì)量和集資經(jīng)費的全權負責人。
隨后不久,楊政洪以個人名義收取了113.5萬元集資款,并存入個人賬戶。施工方進場后,楊政洪先后多次將集資款付給了施工方,2005年12月14日,楊政洪向施工方支付10萬元工程款,卻要領款人開具12萬元的收條,其中的2萬元被楊政洪占有。在施工過程中,楊政洪還將20.5萬元借給他人使用。
2006年4月10日,楊政洪因涉嫌挪用公款和受賄被原銅仁市人民檢察院刑事拘留。案發(fā)后,楊政洪私自挪用和收受他人的款項全部追回。同年9月2日,原銅仁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楊政洪管理的集資款是公民的個人財產(chǎn)而不是公款,楊政洪把集資款借給他人或自己使用也與教師這一職務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因而不構(gòu)成挪用公款罪;另外,楊政洪雖然收受他人為其交的集資款2萬元事實客觀存在,但不是利用職務之便,同樣不構(gòu)成受賄罪。最終,原銅仁市人民法院判楊政洪無罪,9月5日被釋放。
此后,原銅仁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要求原銅仁市人民法院重審。
2007年7月6日,原銅仁市人民法院改判楊政洪挪用公款和受賄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6年,執(zhí)行5年。隨后,楊政洪向原銅仁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7年9月,原銅仁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結(jié)果卻是“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08年9月,原銅仁市教育局正式行文開除了楊政洪的公職,隨后開除其黨籍。服刑期間楊的父親去世,妻子要求離婚。
2011年6月23日,楊政洪因表現(xiàn)良好被提前釋放。
2012年9月,楊政洪再次向法院提起申訴。2013年10月,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
2014年7月,楊再次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最終,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撤銷之前所有有關楊政洪有罪的裁定和判決,重新判決楊政洪無罪。
2015年4月10日,有關部門撤銷關于開除楊政洪黨籍的決定。
2015年11月,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于楊政洪申請國家賠償?shù)氖乱俗鞒隽艘韵聸Q定:一,賠償楊政洪人身自由侵犯1583天的賠償金347816.7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8694.35元;二,在《銅仁日報》上登載聲明,為楊政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記者 簡冰冰)
編輯:鞏盼東
關鍵詞:教師坐牢4年被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