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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交通違法亦當“趨利避害”
相比單純的公開公示,建立交通違法與征信系統(tǒng)之間的信息共享和通聯(lián)機制,更有助于提高違法者的成本,約束其養(yǎng)成遵法守法的道路行車行為習慣。
日前,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部署全國公安交管部門公開公示交通違法活動,公示對象為公路客運車輛、旅游包車、危化品運輸車、校車等4類重點車輛,在2016年春運期間發(fā)生并被查處的超員20%以上、超速20%以上、酒駕、毒駕、違反凌晨2時至5時禁行以及其他一次記12分或者被行政拘留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這種全國范圍內的交通違法公示活動以往并不多見,傳遞出交管部門整治交通秩序、維護交通安全的巨大決心。
在法律上,執(zhí)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公開公示,往往帶有一定的風險。原因是,立法在設定處罰時,雖然強調處罰應遵循公開原則,但并沒有要求將接受處罰的違法者公布于眾。因此,從現(xiàn)代法治尊重和保障權利的角度分析,公示違法者可能面臨一定的侵權危險,甚至背負上“羞辱式”執(zhí)法的罵名。不過從執(zhí)法的效果上看,這種公示常常會起到令人意想不到的良效,因而成為不少執(zhí)法部門青睞的整治方式。這就容易在執(zhí)法的目的正當性與手段正當性之間產生一種矛盾,尤其在立法規(guī)則不明晰的情況下,執(zhí)法部門選擇此類方式尤其需要平衡好其中的利害關系,盡可能地“趨利避害”。
我們看到,此次交管部門的違法公示,無論是違法主體、違法行為還是公示內容,都作出了嚴格限定。其背后的考量主要有兩點:一是此類違法可能危及更多不特定公民的生命財產權益,更大的利益保護一定程度上增進了公示違法的正當性。例如,公示的4類車輛相較于一般私家車而言,其交通違法行為帶來的安全隱患更突出,后果更嚴重,因而有必要以公示推動安全主體責任的落實。二是盡可能尊重和保護被處罰人的合法權益,公開公示內容對當事人身份證號、住址、電話等信息將嚴格保密,防止個人信息泄露。
我國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不盡如人意,交管執(zhí)法在效果上經常陷入“一抓就好、一松就壞”的怪圈,因而,采取有針對性的整治方式至關重要。從長遠看,公示本身對交通違法行為的治理效果存有局限,而且對執(zhí)法目的的追求,不能過度依賴公示對違法者帶來的負面影響。在我看來,這種公示違法的一個重要目的,是提供一種信用查詢,為金融機構、保險公司、稅務機關、社會信用機構等單位評估當事人融資授信、確定保險費率、評定納稅信用級別、調整信用等級或評分時提供參考,進而實現(xiàn)公民、企業(yè)交通安全違法記錄與個人信用、保險、職業(yè)準入等掛鉤。相比單純的公開公示,建立交通違法與征信系統(tǒng)之間的信息共享和通聯(lián)機制,更有助于提高違法者的成本,約束其養(yǎng)成遵法守法的道路行車行為習慣?! 醣R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公示交通違法 公開公示 交管執(zh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