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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須尊重公眾的“差評權”
近日,邯鄲某網(wǎng)友因發(fā)帖稱“醫(yī)院食堂價高難吃”被拘留,警方給出的理由是“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該事件經(jīng)媒體報道后,邯鄲公安局回應稱,已撤銷對當事人張某某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對涉事派出所所長停止執(zhí)行職務,對辦案民警調離執(zhí)法崗位,并責令派出所向當事人賠禮道歉。(8月21日《新華每日電訊》)
消費者在網(wǎng)絡上發(fā)帖吐槽醫(yī)院飯菜不合口味,卻被警方以“擾亂公共秩序”為名拘留,這對于當事人乃至社會公眾來說都有些突然。在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消費者對商家的商品或服務不滿意,隨手給一個差評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而這位網(wǎng)友僅僅因三言兩語對食堂飯菜質量的吐槽,就遭遇拘留的待遇,真是令人大跌眼鏡。面對正常的批評建議,有關方面的做法如此草率,很可能挫傷公眾對政府公共事務進行建言獻策的積極性。
事實上,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語言表達思想和見解,是憲法賦予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捏造事實惡意攻擊他人,公眾自然享有給差評、表達訴求的自由。即便真如邯鄲警方的最新回應所說,發(fā)帖人張某某“因未中標新食堂經(jīng)營權而心有不滿”;即使人們在表達意見的時候因自身局限而有所偏差,相關部門也應當按照合理、合法的程序進行處理,而非簡單粗暴對當事人“一拘了之”。
借用中國社科院世界經(jīng)濟與政治研究所副所長何帆的話,一個社會對批評之聲有多大的容忍限度,往往標志著這個社會有多高的民主程度。公眾在日常生活中表達自身訴求與意見,從而形成民意的碰撞。相關職能部門在看到民意訴求之后,應當積極給予回應,并以問題為導向解決公眾反映的實際困難,從而在源頭上減少人們的“差評”。與其聽到批評之后只想去遏制“滅火”,不如增強政府與公眾之間的良性互動,化解矛盾、獲得民眾理解促進工作。
更重要的是,在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信息傳播以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不管是公眾的“好評”還是“差評”,都將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快速傳播。在這一背景下,再想只手遮天、利用職權便利將人們的“差評”一禁了之,形成對“差評”的信息壟斷,顯然不僅不可能,更加不合法。更何況,在社會公共治理機制日臻完善,公眾參與評判的渠道日益暢通的語境下,倘若不能準確領會民眾給差評的原因,不能多從自身尋找薄弱環(huán)節(jié)并完善服務水平,某些單位獲得差評的可能性將越來越大,更有可能形成民眾情緒的堰塞湖。
要想化解類似尷尬,需要相關職能部門以此為契機,逐漸轉變工作方式,摒棄“家丑外揚利于敵”的偏見,將公眾的訴求和對政府工作的差評當作衡量自身工作的一面鏡子,不斷完善為人民服務的水平、提高服務公共事務的能力。唯有如此,公眾的差評才會越來越少,民主、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才能得到更好的弘揚。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公眾 差評 公共 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