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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炒作是個真實的坑
近年來,比特幣、以太幣、萊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一些互聯網平臺上進行集中交易。這些“貨幣”的價格不僅經常在短期內暴漲暴跌,其在金融科技的幫助下漸漸向投資、融資等金融領域擴散,引發(fā)了各界對于相關風險的廣泛關注。不久前,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fā)布《關于防范代幣發(fā)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相關行為做出了明確規(guī)范。專家指出,“虛擬貨幣”并非貨幣當局發(fā)行的法定貨幣,其本質上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因此,認為“虛擬貨幣”具有或將會具有法定貨幣屬性并借此開展投機炒作、網絡集資、借貸融資等行為,無疑具有很大的法律風險和經濟風險。
不具有貨幣屬性
七部委聯合發(fā)布的《公告》明確指出,代幣發(fā)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fā)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與此同時,《公告》還指出,違規(guī)發(fā)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的非法公開融資行為,涉嫌非法發(fā)售代幣票券、非法發(fā)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信達證券首席策略分析師陳嘉禾表示,真正的貨幣或者有貨幣屬性的東西,其價值的保障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是強大的國家政權保障與背書,二是普遍的民眾使用性與難以替代性。因此,虛擬貨幣顯然不是真正的貨幣。
在德國安聯集團首席經濟顧問默罕默德·埃爾·埃里安看來,比特幣今年以來累計上漲約300%,其目前的市場定價是基于比特幣未來將被大量采用這一假設,但事實上各國政府并不會允許這種情況發(fā)生。
警惕炒作的風險
在監(jiān)管部門明確態(tài)度之后,盡管比特幣中國、火幣網等“虛擬貨幣”運營商陸續(xù)對交易平臺采取了限制措施,但“虛擬貨幣”炒作風險卻依然值得高度警惕。
對此,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關于防范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中也表示,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缺乏明確的價值基礎,且日益成為洗錢、販毒、走私、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工具。投資者通過“虛擬貨幣”交易平臺參與投機炒作,面臨價格大幅波動風險、安全性風險、平臺技術風險等,需要投資者自行承擔。
上海財經大學經濟學院經濟學系主任金煜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監(jiān)管對金融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相比于傳統的金融產品與金融活動,“虛擬貨幣”目前并沒有一個客觀的價值參照,基于“虛擬貨幣”進行的金融活動更是長期游離于監(jiān)管體系之外,因此相關金融活動容易陷入“預期定價”“情緒定價”等問題。在此背景下,“虛擬貨幣”不僅可能讓灰色交易甚至黑色交易藏身其中,還很有可能引發(fā)各類風險,“擠出”真正的金融創(chuàng)新,從而不利于互聯網金融的持續(xù)健康發(fā)展。
理性對待新事物
在中國人民大學國際貨幣所研究員李虹含看來,“虛擬貨幣”在中國大行其道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中國缺乏多層次、多品類的投資品市場,從而使眾多投資者選擇了“虛擬貨幣”這樣的投機性產品。因此,中國還應抓緊構建符合時代背景的電子貨幣體系和虛擬貨幣,同時完善投資品市場以及對于新型金融科技體系的監(jiān)管,在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下利用好金融科技,使之可以更好地服務于實體經濟。
“實際上,‘虛擬貨幣’往往對應的算法十分復雜。從網絡技術創(chuàng)新的角度,‘虛擬貨幣’確實有一定的創(chuàng)新價值存在,我們并不應該將這種新生事物全盤否定。但是,‘虛擬貨幣’的開發(fā)者、運營者等相關主體也有義務向社會公眾普及這些算法本身的創(chuàng)新型和價值,確保市場需求源自消費者對‘虛擬貨幣’創(chuàng)新價值的真實理解,而不是出于投機炒作的沖動,最終陷入泡沫破滅的深坑?!苯痨媳硎尽?/p>
金煜進一步指出,中國仍然是一個發(fā)展中國家,金融體系還有待進一步成熟。面對互聯網金融與金融科技的飛速發(fā)展,有關部門需要在鼓勵創(chuàng)新的同時扎實做好風險防控工作。金煜建議,應該在現有基礎上建設專門針對“虛擬貨幣”這類創(chuàng)新的監(jiān)管措施甚至機構,以便更好地規(guī)范這一虛擬商品的發(fā)展,使其在市場上的交易真正基于使用價值。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虛擬貨幣 貨幣 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