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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nèi)首例馬拉松替跑猝死索賠案一審判決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新華社廈門9月21日電(記者顏之宏、劉旸)21日下午,廈門市海滄區(qū)人民法院就國內(nèi)首例馬拉松“替跑者”猝死索賠案開庭宣判,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賠償訴訟請求。
2016年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比賽中發(fā)生“替跑者”猝死事件,死者吳某鋼家屬梁某嬌、吳某珍、梁某墨將賽事運營方和轉讓號碼布者李某華告上法庭,要求賽事運營方和李某華連帶賠償吳某鋼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3萬余元。廈門市海滄區(qū)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7日、8月2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這一案件。
法院認為,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應具備三個要件:一是必須有過錯,二是要有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損害后果,三是過錯和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案中,吳某鋼曾參加過泰寧環(huán)大金湖世界華人馬拉松賽并順利完賽,應知曉馬拉松賽事的運動風險及有關規(guī)程,在明知號碼布不能轉讓的情況下卻仍然受讓,并通過檢錄參跑,屬于自甘風險。
法院認為,沒有任何證據(jù)表明吳某鋼受到了外在或環(huán)境方面的加害,或由于外在或環(huán)境方面的原因導致其損害擴大,其最后不幸死亡可以認定是自身因素導致。雖然賽事運營方對案涉賽事的檢錄管理存在過失,李某華違規(guī)轉讓號碼布讓他人“替跑”存在過錯,但均不能認定與吳某鋼的死亡結果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法院因此認定,賽事運營方與李某華無須對吳某鋼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三人向賽事運營方和李某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去年12月10日的廈門海滄國際半程馬拉松賽上,吳某鋼佩戴李某華的“F12530”號碼布進入賽道參賽,在通過終點后不遠處摔倒,出現(xiàn)心跳停止、呼吸微弱等情況,經(jīng)賽事醫(yī)護人員臨時救護后,被送醫(yī)救治,于當天上午11時33分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醫(y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認定吳某鋼的根本死亡原因是“心臟驟?!?。事后經(jīng)協(xié)商,賽事運營方已給予死者吳某鋼家屬10萬元人道主義費用。涉案賽事組委會對李某華處以取消比賽成績、永久禁止參加由涉案賽事組委會舉辦的所有賽事的處罰。
記者在宣判現(xiàn)場了解到,原告方當庭表示不服判決,將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完)
編輯:秦云
關鍵詞:馬拉松替跑猝死索賠案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