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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規(guī)定具有公募資格的慈善組織公開部分人員薪酬信息
新華社北京12月14日電(記者羅爭光)民政部14日公布《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征求意見稿)》,其中規(guī)定了慈善組織應向社會公開的五類信息,并要求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須公布領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員的職務和薪酬。
根據征求意見稿,慈善組織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的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以下五類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募捐、慈善項目、慈善信托信息;重大資產變動及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關聯交易的有關信息;法律法規(guī)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針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征求意見稿要求其與一般慈善組織相比接受更為嚴格的監(jiān)督,因而另外規(guī)定其應當公開在本組織領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員的職務和薪酬,以及本組織因公出國(境)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用、公務招待費用、公務差旅費用的標準。而且,還要求其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在統一信息平臺公開募捐取得的款物等收入情況、已經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和尚未使用的募捐款物的使用計劃等信息。
為加強對慈善組織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監(jiān)督,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慈善組織不及時公開應當公開的事項或者公開的事項不真實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該慈善組織登記的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民政部門可以要求慈善組織就信息公開的相關事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進行約談,或依據慈善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公募資格 慈善組織 公開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