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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背后的商業(yè)驅動
據美國媒體報道,涉嫌綁架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的嫌疑犯克里斯滕森癡迷變態(tài)文化,被警方證實經常登錄一個討論極端行為的論壇,直到2017年6月30日被逮捕前,都還是某交友網站的活躍用戶。在美國,網上暴力、色情、迷信和邪教信息等不良內容已經造成了嚴重危害,由此引發(fā)的各種暴力和犯罪事件也層出不窮。
事實上,如何管理這些不良內容網站已成為美國社會的一大難題。印第安納波利斯大學信息科學系教授蘇珊·赫林曾在一份研究報告中指出,在網絡上定義什么是可以接受的行為似乎不容易,自由發(fā)表的觀點可以被用來證明騷擾,也可能使人們容忍諸如垃圾郵件、仇恨言論等行為。
目前,美國防范暴力、色情等網絡不良文化的措施,主要是針對保護青少年。在立法層面,美國聯(lián)邦政府出臺了多部相關法律,例如《兒童互聯(lián)網保護法》《兒童在線保護法》和《兒童網絡隱私規(guī)則》等,嚴禁青少年在網上接觸只有成人才能接觸的內容。在管理層面,美國政府可以進行嚴厲的網絡審查,對互聯(lián)網上相關信息發(fā)布和瀏覽進行限制。例如,美國《兒童互聯(lián)網保護法》把在網上向未滿18歲的青少年傳播色情內容視為犯罪。不少從事保護青少年免受網絡負面內容影響的非政府機構,一旦發(fā)現(xiàn)有關網絡兒童色情、兒童暴力等內容,就會向美國聯(lián)邦調查局、全國失蹤和受虐兒童中心等政府機構舉報。
但是,同樣的內容,針對成年人的網絡行為卻難有作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guī)定:“國會不得制定關于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愿申冤的權利。”在美國,任何法律價值不能高于或有損言論自由的根基地位。
憲法第一修正案對言論自由的強力保護延伸到了互聯(lián)網上。美國政府曾嘗試出臺法律來管制網絡不良內容的傳播,但除了針對保護青少年的以外,其他幾乎沒有成功。1996年通過的《通信正當行為法案》中有一項條款規(guī)定,任何人若利用互聯(lián)網向18歲及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不雅或淫穢內容,將受到刑事處罰。但該條款遭到抗議,被認為會限制成年人的網絡自由。民間組織“美國公民自由聯(lián)盟”將時任司法部長雷諾告上法庭,聲稱法案侵犯了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1997年,美國最高法院做出裁決,法案有關禁止“不雅”內容的條款定義寬泛,侵犯了言論自由。傳統(tǒng)媒體所享受的言論自由保護,同樣適用于互聯(lián)網上的言論表達。
慈善組織“暴力受害者”曾發(fā)布了一份有關網絡犯罪的研究報告,指出目前還難以尋求有效的法律手段來制裁網絡犯罪,法律需要在濫用互聯(lián)網、保護個人隱私和言論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因此,政府部門不能審查互聯(lián)網進行限制和禁止,不能通過互聯(lián)網運營提供商(ISP)直接屏蔽網絡內容或過濾網絡信息。需要說明的是,美國政府對互聯(lián)網服務提供商和互聯(lián)網內容提供商(ICP)有著不同限制和要求,前者一般提供技術類的支持和服務,如連線、接入等物理基礎設施服務等,后者則指新聞信息內容的供應商,如臉譜、谷歌都屬于這一類。根據《通信正當行為法案》第230條規(guī)定,ISP無需為第三方使用者的言行負法律責任。
而對部分ICP而言,可能會實施自我審查并出臺使用規(guī)定,對發(fā)布不良內容的用戶進行封禁。例如,一些社交媒體網站對仇恨言論的限制程度,可能比美國法律要求的更嚴格,網站也可能會限制騷擾、辱罵的言論。但是,社交媒體對仇恨言論和騷擾的管制依然存在爭議。
去年,美國國會投票同意撤銷奧巴馬政府時期聯(lián)邦通信委員會頒布的網絡用戶隱私權保護法案,允許ISP在未經用戶同意的情況下買賣用戶的個人數據信息,比如定位、財務、健康信息,以及社會安全號碼、網頁瀏覽歷史、應用程序使用歷史等。國會的這一舉動引發(fā)了巨大質疑。實際上,ISP不僅能夠獲得用戶的瀏覽記錄,還能夠在用戶加密的情況下獲取數據信息,包括聊天對象和瀏覽網站,甚至是郵件內容。眾議院少數黨領袖佩洛西對此呼吁,美國公民的隱私不應該被當作商品出售,美國人民也不會同意出售自己的個人信息。
當然,有專家指出,網絡不良文化蔓延,不僅僅是網絡管理問題,所謂維護“言論自由”的背后,也有著巨大的商業(yè)利益驅動。美國是當今世界網絡產業(yè)最發(fā)達的國家,掌握著全球最先進的網絡技術,全球主要互聯(lián)網科技公司大都來自美國,這對于維護其在網絡空間的“霸權地位”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而在法律層面通過《通信正當行為法案》等所謂保護言論自由的法案,實際是限制或幫助免除中間服務商的責任,減少法律風險帶來的發(fā)展桎梏,從而保護美國互聯(lián)網產業(yè)發(fā)展。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網絡 言論自由 美國 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