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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買桔子罐頭獲刑5年 32年后最高法改判耿萬喜無罪
原標題:“代買桔子罐頭”獲刑5年,32年后最高法巡回法庭再審改判耿萬喜無罪
新京報快訊 1986年,因為代購桔子罐頭與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產生經濟糾紛,耿萬喜被認定詐騙3萬元而獲刑5年。該案判決32年后,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昨天公開再審,當庭宣判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當事人耿萬喜無罪。
據悉,該案是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以來,再審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的第一起刑事再審案件。
自2016年12月28日掛牌成立至今,最高法第三巡回法庭已立案審查刑事申訴案件245件,審結205件;對于冤錯案件,共啟動再審程序案件7件;堅持依法糾錯和維護裁判權威并重,駁回申訴198件。
代購桔子罐頭現波折 法院認定犯詐騙罪判刑5年
1985年10月,耿萬喜的東平貨鋪以及其單位阜寧綜合貿易服務部與濱??h土產果品公司(以下簡稱濱果公司)商定:由濱果公司出資三萬元,阜寧服務部派人前往四川代購桔子罐頭。
阜寧服務部派人到四川江津后,發(fā)現罐頭價格上漲,于是耿萬喜將情況告知濱果公司。
濱果公司要求耿萬喜等人將三萬元錢款退回,但耿萬喜未退款,將三萬元購買桔子,后又因桔子腐爛而無法發(fā)貨。之后,耿萬喜及阜寧服務部通過桔子售款、現金轉賬和貨品置換充抵等方式與濱果公司結清欠款。
1986年6月25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檢察院向濱??h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耿萬喜犯詐騙罪。
1986年10月7日,江蘇省濱海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1985年10月21日至26日,耿萬喜以代購桔子罐頭為由,先后兩次將濱??h土產果品公司3萬元騙到四川省江津縣果品公司,作為自己販賣桔子的資金,使濱??h土產果品公司遭受一定損失。經多方追款,直至1986年3月追回贓款。
據此,對耿萬喜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
宣判后,耿萬喜不服,提出上訴。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86年11月24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裁判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耿萬喜不服,提出申訴。
歷經四級法院審理 最高法再審認為原審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再審決定,指令江蘇省高院進行再審。江蘇省高院再審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申訴,維持原判。
耿萬喜仍不服,又向最高法提出申訴。201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提審本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本案。
再審中,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及其辯護人認為其不構成詐騙罪,原審判決錯誤,應改判無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耿萬喜沒有實施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行為,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產,事后積極采取補救措施,未給濱海縣土產果品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經濟合同糾紛調解結案后再追究刑事責任不妥,原審屬于事實認定錯誤。
最高法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人耿萬喜在代表其單位為濱??h土產果品公司代購桔子罐頭中,確有夸大履約能力、擅自將貨款挪作他用的過錯。但耿萬喜并未實施刑法上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行為,亦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其具有一定履約能力,也為履行合同做出努力,且案涉款項已于案發(fā)前返還,濱??h土產果品公司并未遭受經濟損失。原審認定被告人耿萬喜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編輯:曾珂
關鍵詞:代買桔子罐頭獲刑5年 最高法改判耿萬喜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