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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帶病提拔”的責任人必須進行問責
22日,十九屆中央首輪巡視的反饋意見開始公布,14個省份最新的巡視“問題清單”出爐。本輪巡視中,副省級城市首次進入巡視部署,巡視時間長達3個月。觀察中央巡視組在14省份發(fā)現的問題,多地被點名在選人用人方面存在“帶病提拔”,甚至“買官賣官”問題。(中國新聞網7月23日)
這些年人民群眾對“帶病提拔”“買官賣官”等用人上的腐敗問題反映強烈。所謂“帶病提拔”就是某些領導干部明明為政不清廉,存在著腐敗的“蛛絲馬跡”,可仍然會得到提拔重用,直到“帶病提拔”的人東窗事發(fā),令人大跌眼鏡。
為何會有“帶病提拔”情況的出現?蓋與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頗有干系。我們常說,要以好的作風選作風好的人,可現實語境下有些組織人事部門或黨政一把手本身作風就不夠硬,在利益的誘惑下,很多人成為糖衣炮彈的俘虜,提拔重用了一些不該提拔重用的人,嚴重影響了黨的威信和政府的公信力。
“帶病提拔”危害甚大。一來被提拔的人本來就是心術不正之人,一旦被提拔之后就會變本加厲,利用手中的權力瘋狂攫取不義之財,讓黨和人民蒙受更大的利益損失。二來這些人作風有問題,提拔重用他們,他們就會編織自己的“朋友圈”,提拔重用一些臭味相投的人,成為“害人群體”。如此,只能令人民群眾徹底失望。
對“帶病提拔”的責任人必須進行問責。眼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已于2002年7月9日頒布實施。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發(f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并發(fā)出通知,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zhí)行?!饵h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jiān)督,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也就是說,用人失察者是要負有一定責任的,不能讓用人失察者繼續(xù)混跡官場。
腐敗不除,國無寧日,用人上的腐敗是一種更可怕的腐敗。這次第十九屆中央首輪巡視就發(fā)現了14個省份在用人上的腐敗問題,“帶病提拔”“買官賣官”相繼被曝出,但愿這些“問題清單”能夠早日得到解決,讓用人失察者得到黨紀政紀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唯如此,才能讓黨和人民放心。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帶病提拔 責任人 提拔 進行 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