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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駛中公交車安全如何定罪量刑 公共運輸安全標準有待提升
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悲劇,引起全社會廣泛關注和反思。
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舉辦第十一期“案例大講壇”,研討對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如何認定法律責任,如何預防、規(guī)制、立法完善等問題。來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基層法院、公交公司等單位的專家、代表,紛紛提出建議。
多因小事引發(fā)糾紛沒有預謀
司法實踐中,因坐過站與司機發(fā)生爭執(zhí)并非個案。重慶市萬州區(qū)人民法院法官譚勇,就曾審理過一起對公交車司機實施刑事犯罪的案件。
2015年12月29日清晨,司機左某駕駛著22路環(huán)湖公交車正常行駛。老人成某坐過站后,左某沒有同意成某停車的要求。
成某要求歸還兩元車票錢并用力摳投幣箱,將投幣箱外面的塑膠扯壞。車上的乘客勸了幾句,沒想到反而激怒了成某,他突然動手拉動司機的方向盤。
左某本能地踩了一腳急剎車,車輛直沖路邊人行道,撞上一棵行道樹和交通指示牌后停下來。左某的背部撞擊到駕駛員座位后面的欄桿上,無法呼吸。另外一位老人被送往醫(yī)院,CT顯示胸腔有積液和淤血。公交車的擋風玻璃、雨刮器、車前的大燈、儀表盤、保險杠都被撞壞,損失兩萬元以上。
法院依法審理后認為,成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3位審理過類似案件的法官描繪出涉公交車安全案件中犯罪行為人的“畫像”。
萬州區(qū)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嚴學萬介紹說,2015年至2018年,萬州法院共審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9起,與公交車相關的有7起,7名涉案人中男性6人,女性1人,年齡在40歲至50歲之間,文化程度不高。法院對7案均作出有罪判決,大多數被判處緩刑,1件被判處實刑。
嚴學萬說,此類案件犯罪行為人年齡比較大,往往因坐過站、車費等小事與司機產生矛盾,臨時起意沒有預謀。行為人有自首行為,危害后果不是特別嚴重,大部分案件沒有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也不是特別大。
遼寧省沈陽市高新區(qū)人民法院法官趙穎男介紹說,沈陽公交車上的視頻監(jiān)控較清晰,案件過程記錄得相對完整。此類案件多為坐過站或投幣不對引發(fā)的矛盾,行為人多為初犯且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好,能積極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人身傷害基本是輕傷以下,有的案件中公交車司機也存在一定過錯。
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法官胡洋介紹說,近3年,豐臺區(qū)法院審理了11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6件與機動車相關,其中有3件與公交車相關。
北京市豐臺區(qū)政協(xié)委員鄭愛麗是名律師,已擔任10年公交公司的法律顧問。她說,以往還出現過酒后打罵公交車司機或拿公交車司機撒氣的情況,公交公司設有服務處,處理涉公交車司機的投訴。很多矛盾中是讓公交車司機忍一忍,或由公司給司機發(fā)放委屈獎,或者雙方都教育一下,以服務糾紛的形式化解了。
罪責刑相適應量刑綜合考量
近些年發(fā)生的毆打公交車司機或強行駕駛車輛案件中,個案情況千差萬別,法官需要考量的因素也很多。目前,法官定罪量刑普遍會考量打擊公交車司機的部位、力度、車速、路段、造成危害的情節(jié)等綜合因素。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公訴一處處長曹紅虹說,對搶奪方向盤導致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進行法律評價時,檢察官會考量主體過錯是單方傷害行為還是雙方互毆行為;發(fā)生路段是否處于高峰期、車載人員數量,乘客的行為是挑釁還是阻止司機危險駕駛行為、司機是否放下高速行駛的車輛與乘客互毆;是否確實發(fā)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導致公共安全處于危險中等。個案千差萬別,不能一概而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尋釁滋事、故意傷害都是可能觸犯的罪名。
針對乘客采用暴力、威脅方法侵犯正在駕駛車輛的駕駛員的人身權,或強行干擾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行為,最高人民法院二級大法官胡云騰則建議,可以考慮增設“妨害安全駕駛罪”,參考危險駕駛罪量刑。
最高法研究室刑事處副處長喻海松認為,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也是可以考慮適用的罪名。此外,立法時或可比照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增加“暴力危及公共交通安全罪”。
與會法學專家普遍認為,司機的駕駛行為是職務行為,注意義務高于乘客和其他人,有義務采取足夠的措施避免危險進一步擴大。
胡云騰建議,司機存在長時間玩手機、與乘客發(fā)生糾紛離開駕駛席等高危行為擅離職守的,可以考慮納入危險駕駛罪。
公共運輸安全標準有待提升
“該出手時就出手”,遇到有人對司機大打出手怎么辦?多位法學家給出這樣的建議。
北京市豐臺區(qū)法院花鄉(xiāng)法庭庭長魏亞南說,司機和乘客對罵或司機開斗氣車,不是兩個人之間的恩怨,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他乘客勇敢地站出來,是法律應有之義,應加強對這種見義勇為行為的褒獎,公交車司機受到攻擊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也應得到承認。
國家法官學院民商審判教研部教授胡田野說,民法未規(guī)定公民的見義勇為義務,但鼓勵見義勇為行為,這種鼓勵要通過司法體現出來。
北京公交公司第三客運分公司第一車隊安全副隊長邢曉明說,公交車上有“四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不愿意看到別人受到傷害。這4條適合所有人。
與會者認為,公交公司應加強駕駛員情緒疏導,對他們的心理應給予更多關懷。同時,針對不同層次、不同群體、不同職業(yè)的人要采取不同方法加強普法教育,讓“襲擊承載著公共安全的駕駛人員的行為是嚴重犯罪,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制裁”成為公知。
邢曉明說,北京公交司機有“18個怎么辦”,其中詳細列舉了發(fā)生火災、搶劫、口角、肢體接觸等情況駕駛員應該怎么辦,公司經常組織演練。如果司機都做到了還是發(fā)生極端情況,希望能夠對司機有足夠的保障。
喻海松認為,公交車安全設施有待加強,例如配備一鍵報警、隔離門、安全員等。城市公交管理水平也有提升空間,售票和報站都使用語音提醒,公交車上只有司機一人,容易將沖突集中在司機和乘客之間。
在鄭愛麗看來,加裝安全設備僅有提倡還不夠,應該提升公交車和旅游大巴車制造的技術強制標準。希望有更多危害公交車安全的情況進入法律程序處理,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對當事人和群眾產生警示作用。
北京市豐臺區(qū)法院民六庭法官董利娟說,涉及公交車的案件中,乘客向法院請求調取公交車錄像時,有時會碰到錄像找不到的情況。公交公司有必要建立制度,加強對視頻錄像的保管,以便發(fā)生司乘糾紛或乘客受傷時及時提供證據。
北京市豐臺區(qū)交通警察支隊法制科科長李濤說,公共交通中類似的情況不僅發(fā)生在公交車上,長短途客運車輛上也有發(fā)生,因此,視野應擴大到公共運輸領域。
(記者張昊)
編輯:秦云
關鍵詞:公交車安全 公共運輸安全標準 公交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