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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司法責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首先就要突破“職能分工不明、審判責任不實”的模糊地帶。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實施意見》(下簡稱《意見》),對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審判監(jiān)督管理機制和懲戒制度、司法責任制配套改革舉措等方面作出規(guī)定?!兑庖姟窂娬{要加強對院長、庭長辦案的網(wǎng)上公示和考核監(jiān)督,充分發(fā)揮院長、庭長辦案示范引領作用。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無正當理由不辦案或者辦案達不到要求的,應當退出員額。
司法責任制改革被稱為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牛鼻子”。司法改革喊了多少年,司法責任制就推進了多少年。2015年9月,最高法院就曾出臺《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三年過去,“完善”一詞變成了“全面落實”,原因或許是最高法院已經(jīng)意識到“司法責任制”本就相對成熟,再多的“完善”也不如讓它“落地”來得實在。
落實司法責任制的地方經(jīng)驗并不少。如天津法院的司法標準化建設、上海法院的專業(yè)法官會議制度、成都法院的審判監(jiān)督管理機制、江西法院的院長、庭長權力職責清單、陜西法院的編制員額省級統(tǒng)籌等,都被認為是“有復制、推廣價值的司法責任制改革創(chuàng)新舉措”。但不論何種地方實踐或基層探索,都離不開司法責任制的基石: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是的,長期以來,法院系統(tǒng)在管理上行政色彩濃郁,院長、庭長雖不辦案卻能影響案件結果,甚至形成“審者不判,判者不審”的司法頑癥。連最高法院也坦承:司法責任制改革過程中存在職能分工不明、審判責任不實、監(jiān)督管理不力、裁判尺度不一、保障激勵不足、配套機制不完善等突出問題。《意見》關注院長、庭長辦案的監(jiān)督機制,還放出了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不辦案或者辦案達不到要求的,“應當退出員額”這樣的“狠話”,這是打破現(xiàn)實制度藩籬的精準施策。
司法責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首先就要突破“職能分工不明、審判責任不實”的模糊地帶。員額制改革不排斥院長、庭長入額,推行員額制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將一部分法官入額,從而使得這些法官的工作僅限于審理案件,而其他的工作交由行政部門以及法官助理人員去進行。員額制改革與司法責任制的聯(lián)系就在于,員額制按照審判規(guī)律和法官的職業(yè)要求,確立了法官的辦案主體地位,改變了過去層層審批的審判權泛行政化運行模式,真正還權于法官和合議庭。這是構建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的核心,也是法官職能分工明確的制度基礎。若院長、庭長入額后不辦案,或僅辦理一些簡單的案件,甚至掛名辦案、干涉其他入額法官辦案,必將動搖員額制改革的根基,也會顛覆司法責任制的根基。堅持“入額必辦案”,逐步實現(xiàn)院長、庭長辦案常態(tài)化,并以退出機制確保能入能退。有這樣“狠”的監(jiān)督機制,才算是蹚入了司改的深水區(qū)。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司法 責任制 裁判 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