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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嚴查誣告陷害行為 激勵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
新華社成都3月10日電(記者 吳曉穎)為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保障黨員干部合法權益,激勵保護廣大黨員干部干事創(chuàng)業(yè)、勇于開拓、盡責擔當的積極性,四川省紀委監(jiān)委近日出臺《四川省紀檢監(jiān)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實施辦法(試行)》。辦法對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基本原則、認定標準、核查程序、責任追究、澄清方式等作出詳細規(guī)定。
辦法明確規(guī)定,采取捏造事實、偽造材料等方式反映問題,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的行為,屬于誣告陷害。認定誣告陷害,應當經市(州)及以上黨委或者紀檢監(jiān)察機關批準。辦法列舉了“無事生非、歪曲事實、顛倒黑白等誣告他人的;意圖轉移視線,編造他人違紀違法事實,攪亂局面,混淆視聽,干擾阻撓組織審查調查的”等六類涉嫌誣告陷害行為應當進行核查的情形。
對實施誣告陷害行為的不同主體,將進行分類處置。其中,對于誣告陷害人系黨員、監(jiān)察對象的,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對于黨員、監(jiān)察對象以外的其他舉報人員涉嫌誣告陷害的,及時移送有關單位依規(guī)依紀依法處理。
經核查認定誣告陷害行為屬實后,可以采取向被誣告陷害人所在地區(qū)、部門、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以及本人發(fā)函說明或者當面說明、通報情況等方式予以澄清。
在打擊誣告陷害行為的同時,辦法充分保障公民檢舉控告權利。其中規(guī)定,要正確區(qū)分誣告陷害行為和由于認知出現偏差或者對真實情況不了解等因素作出與實際不符的錯告、誤告等行為。屬于錯告的,不得作為誣告陷害行為處理,可以對檢舉控告人進行教育。
為了防止打擊報復,辦法明確,借機打擊報復檢舉控告人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編輯:張佳琪
關鍵詞:誣告陷害 激勵 干事 創(chuàng)業(yè)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