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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起涉疫案件都是一堂特別的法治課
據(jù)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官方網(wǎng)站消息,3月26日,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常某以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批準逮捕。
這是一起被媒體廣泛報道的涉疫情瞞報案件。犯罪嫌疑人常某長期在武漢市居住。1月23日凌晨,常某在武漢市即將實施疫情管控措施前,駕車帶其妻兒赴長沙市,后乘飛機抵達北京,于1月24日凌晨入住其母位于房山區(qū)的居所。在京期間,常某未報告武漢居住史,不執(zhí)行居家隔離措施,多次出入超市、藥店等公共場所。2月16日,其母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2月18日,常某被診斷為無癥狀感染者,與其密切接觸的20余人被集中隔離。
疫情發(fā)生以來,類似因當事人瞞報行程或病情引發(fā)疫情傳播嚴重后果的案件頻發(fā);在國內疫情持續(xù)好轉的情況下,入境人員因瞞報而導致的輸入型病例也在增多。比如人們熟知的河南省鄭州市郭某鵬案、北京黎某案等,上述案件均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這些案件的一個突出特點是公民的法治意識不夠,沒有盡到應盡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權利與義務相統(tǒng)一,是法治的一條基本原則。如果說,我們日常的法治實踐傾向于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那么在疫情這種特殊時期,則更強調公民對國家社會和他人應盡的義務。無論是我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還是傳染病防治法,都要求公民承擔接受國家疫情防控措施,避免疫情擴散的法律義務。這些法律義務,是確保疫情有效防控的關鍵。權利和義務是一枚硬幣的兩面,世界上沒有只享受權利不承擔義務這樣的好事,公民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因為一己私利而置疫情防控的法律義務于不顧,必然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不可否認,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不斷深化,公民的權利意識高漲,但對法律義務的認知卻遠遠落后于權利意識,個別人不知、不懂、不承擔法律義務的現(xiàn)象突出。這次疫情期間的法治實踐,一方面是對疫情防控相關法律知識的一次普及,讓更多的人學法知法守法;另一方面,從更高的層面上,也是一次提升全社會法律義務意識、樹立正確權利觀的良機。
目前,北京市房山區(qū)人民檢察院已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常某批準逮捕,如果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的話,司法機關將會從嚴從快審理。我們期待案件審理能夠成為一堂特別的法治課,既對試圖在疫情期間隱瞞行程和病情的人形成震懾,減少和杜絕類似犯罪,同時也對全社會進行一次深刻的法治教育。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疫情 法治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