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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丨茍晶被冒名頂替上大學,其合法權益如何來維護?
一、 案件簡介
2020年6月22日,茍晶在微博上自曝,第一次高考被班主任的女兒頂替上學;第二次高考再次被人頂替。引發(fā)輿論關注。
2020年6月24日,山東省紀委監(jiān)委機關、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等部門單位組成工作專班,與濟寧市、任城區(qū)有關單位一起,對茍晶反映的“連續(xù)兩年被冒名頂替上學”等問題進行了調查核實。
調查結論表明,茍晶微博所述的部分內容不完全真實,但被“冒名頂替”一事客觀存在。媒體普遍認為,這是一起嚴重侵害公民受教育權的惡性事件。
冒名頂替入學并不是一個新問題。2001年曾發(fā)生過“齊玉苓案”,茍晶事件發(fā)生后,也有不少網友貼出了此案的情況。
1990年,山東滕州八中初中學生齊玉苓考上濟寧商業(yè)學校。同村黨支書陳克政利用其和滕州八中、濟寧商業(yè)學校和滕州教育委員會的關系,讓其女陳曉琪頂替上學。
1998年,齊玉苓偶然發(fā)現陳曉琪冒名頂替之事,于1999年1月向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1999年5月,棗莊市中院做出一審判決,判定齊玉苓姓名權受到侵犯,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3.5萬元。齊玉苓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山東省高院。
2001年8月24日,山東省高院判決:認定齊玉苓姓名權受到侵犯;認定齊玉苓受教育權受到侵犯,并獲得經濟賠償4.8萬元和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此外,媒體還報道過羅彩霞案。2009年湖南被頂替者羅彩霞為“討個說法”提起民事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因“姓名權”受到侵犯而獲得4.5萬元賠償。
二、 民事權益如何保護?
茍晶及其他被冒名頂替上大學的人,姓名權顯然受到非法侵害;另外,他們的個人信息亦被侵犯,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民法典第110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第111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
我國憲法第46條規(guī)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但民法典并沒有明確“受教育權”的概念,假如茍晶提起民事訴訟,按照侵犯姓名權、個人信息的相關規(guī)定,可以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
但是,被冒名頂替上大學,對于“茍晶們”的損害遠大于姓名權、個人信息被侵犯。因此,是否可以按照民法典人格權的規(guī)定,將“受教育權”作為一種人格利益納入一般人格權的考量范圍,以加強對“茍晶們”的保護,值得研究。
三、 刑事責任能否追究?
從山東省紀委監(jiān)察機關等部門發(fā)布的“關于茍晶反應被冒名頂替上學等問題調查處理情況的通報”來看,有關人員目前已經受到行政、黨紀方面的處理。
同時我們也看到這樣的表述:“公安機關已對其涉嫌犯罪問題立案偵查并采取強制措施”,例如針對邱小慧、邱印林;另外邱印水是公職人員,所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在接受紀檢監(jiān)察機關審查調查”。這意味著相關人員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即便對相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也面臨著與追究民事責任同樣的問題。因為,我國刑法中沒有侵犯“受教育權”的相關罪名,只能按照相關行為觸及的其它罪名,比如行賄受賄、偽造證件等予以處罰。
為此,不少全國人大代表和刑法學者呼吁修改刑法,加大對冒名頂替者的懲罰力度。
四、 尚需完善法治
茍晶事件的處理,涉及黨政紀律、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等多個方面。但以目前情況看,大家對于處罰力度、責任追究程度和對未來的警示等方面,都感到還有不足。這也表明了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的迫切性,表明了在實施民法典過程中還需要更多結合社會生活實際,通過法律適用方法加強對已經出現的新型民事權利的保護。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茍晶 冒名頂替 侵犯 齊玉 玉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