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專題>委員讀書>委員談民法典>一案一說
一案一說 | 遇到合同欺詐怎么辦?
4月23日,全國政協委員讀書活動正式啟動。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民法典的重要講話精神,7月初,全國政協社法委開通“學習民法典”讀書群,組織委員在群內學習、討論、交流。
本期一案一說,聚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欺詐行為。
【案情】
重鐵物流公司與龍翔公司、杉杉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煤炭買賣合同》,同時三方還簽訂了《補充協議》。合同、協議約定:由龍翔公司銷售煤炭給重鐵物流公司,重鐵物流公司銷售給杉杉公司,合同有效期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交貨方式為水路運輸,龍翔公司銷售給重鐵物流公司的煤炭到港后直接銷售給杉杉公司,重慶物流公司委托杉杉公司對煤炭進行質量、數量驗收。重鐵物流公司、龍翔公司及杉杉公司三方還約定,在重鐵物流公司未收到杉杉公司貨款前,龍翔公司不向重鐵物流催收貨款,如杉杉公司拒付或拖延支付貨款,則龍翔公司放棄要求重鐵物流公司支付部分或全部貨款。
合同簽訂后,被告龍翔公司向原告重鐵物流公司出具了9份《水路貨物運單》和32份增值稅發(fā)票,被告杉杉公司亦向原告重鐵物流公司出具《收貨證明》5份。按照上述貨物運單、發(fā)票和收條的記載,原告與兩被告之間共計有48414.1噸煤炭交易發(fā)生,依據合同的約定,被告杉杉公司應向原告重鐵物流公司支付相應貨款,重鐵物流公司也應向被告龍翔公司支付約定價款。但是,原告及兩被告三方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并未實際履行,相關各方并無真實煤炭交易發(fā)生,也無相關貨款的給付。
簽訂合同時,龍翔公司和杉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邱某,但杉杉公司隱瞞了其公司和龍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邱某的事實。后來,邱某偽造9份貨物運單,虛開32份增值稅發(fā)票和5份收貨證明并交予重鐵物流公司,虛構煤炭交易的事實。
龍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虛構煤炭交易,形成對重鐵物流公司30942450元的債權。并將該債權到銀行辦理了保理業(yè)務,將此筆應收賬款向銀行轉讓進行融資。
重鐵物流公司發(fā)現后,以龍翔公司和杉杉公司惡意串通,用欺詐手段使其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簽訂相關合同為由,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決撤銷2013年12月1日與龍翔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杉杉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以及與兩公司簽訂的《補充協議》。
【焦點】
本案中,龍翔公司、杉杉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合同欺詐?
【法條】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分析】
誠實信用原則不僅是民法典合同編的基本原則,也是整個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只有市場主體不行欺詐行為,尊重他人利益,才能保證合同關系的各方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只有市場主體不損害社會和第三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因此,誠實、信用是為市場主體提供的一種普遍信賴,這種信賴構成市場交易的倫理基礎。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守誠信,違反合同約定,甚至采取欺詐手段損害對方利益或對社會、第三人造成損害,則會擾亂市場交易秩序,影響市場經濟活動的健康發(fā)展。
本案中,龍翔公司、杉杉公司實為同一人控制的公司,但其與重鐵物流公司簽訂合同時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重鐵物流公司與兩公司簽訂合同和協議,并且通過偽造貨物運單、收貨證明,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等手段,虛構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實。龍翔公司基于上述合同虛構煤炭交易形成的3000余萬元的債權,到銀行辦理保理業(yè)務,將此筆應收賬款向銀行轉讓進行融資,使得重鐵物流公司可能陷于被銀行追索的風險,銀行也可能陷于保理業(yè)務壞賬的風險。龍翔公司、杉杉公司虛假陳述,使重鐵物流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之簽訂合同及補充協議,其行為構成合同欺詐。
人民法院受理該案后認為,被告龍翔公司、杉杉公司故意隱瞞其法定代表人均為邱某的真實情況,使重鐵物流公司簽訂了前述合同和協議,并且通過偽造貨物運單、收貨證明,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等手段,虛構了本不存在的煤炭交易事實。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撤銷重慶物流公司2013年12月1日與龍翔公司簽訂的《煤炭購銷合同》、與杉杉公司簽訂的《煤炭買賣合同》以及三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本案裁判彰顯了法院在制裁違約、打擊欺詐、維護社會誠信的重要作用,體現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合同 物流 重鐵 龍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