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民法典第692條的規(guī)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保證期 期間 約定 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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