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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一說丨人身自由權的邊界在哪兒?
案例一:債權人反成侵權人
基本案情:
李xx、劉xx經(jīng)營一個鞋樣設計部,向郭xx訂購成品鞋等。雙方因貨款引起糾紛,郭xx認為李xx、劉xx無故拖欠其約二百萬元的貨款,李xx、劉xx則認為貨物有質(zhì)量問題,且付款條件未成就,不存在拖欠。
因貨款糾紛,李xx、劉xx的住所(同時也是辦公場所)被賴xx、吳xx和唐xx等人長期蹲守并有以下行為:1.李xx、劉xx外出時一直跟隨,有一人曾經(jīng)強行進入他們的小轎車內(nèi),另一人開電動車尾隨;2.李xx、劉xx在餐館用餐時,坐在旁邊一桌同時用餐;3.進入李xx、劉xx住所后拒絕離開;4.不間斷的守候于李xx、劉xx住所外,并搬來折疊床睡覺等。李xx、劉xx及其住宅小區(qū)的物業(yè)公司向公安機關舉報,當?shù)嘏沙鏊綀鰟褡吡速噚x等人,并對相關人員作了詢問筆錄。李xx、劉xx遂以侵犯人身權為由,將郭xx等人告上法庭。
審判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確認,郭xx派人于非營業(yè)時間在李xx、劉xx的住所內(nèi)和住所外業(yè)主共有區(qū)域監(jiān)視、尾隨、跟蹤以及強行進入小轎車實施尾隨的行為侵犯了李xx、劉xx的人身自由權,應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評析:
本案的爭論焦點在于郭xx等人的催款行為是否超過權利的邊界?是否影響到他人正常的行使民事權利?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權包括身體行動自由與精神活動自由,前者是自然人根據(jù)自己的愿望自由支配其外在身體運動的權利;后者的實質(zhì)為意志決定自由,是自然人進行意思表示或其他民事活動的意志決定自由。本案中,李xx、劉xx的身體行動雖然沒有受到限制,但是李xx、劉xx拒絕他人進入小轎車、拒絕他人在非營業(yè)時間進入其住所等意思決定的自由已經(jīng)受到限制,無法根據(jù)自己意志作出決定。
人身自由應當有一定的邊界,以不影響他人行使同等的自由為限。郭xx派人在公共場所跟隨李xx、劉xx,關注其行蹤,系出于維護其貨款的正當目的,在不影響李xx、劉xx正常行使民事權利的情況下,屬于正常行使其應有的民事權利。但xx派人于非營業(yè)時間在李xx、劉xx的住所內(nèi)和住所外業(yè)主共有區(qū)域監(jiān)視、尾隨、跟蹤以及強行進入小轎車實施尾隨的行為侵犯了李xx、劉xx的人身自由權。
案例二:性騷擾第一案
基本案情:
2018年,曾在成都“一天公益”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工作的徐x公開發(fā)文舉報,稱該機構理事長劉x曾于2015年夏天對自己以強行擁抱方式實施性騷擾,引發(fā)輿論嘩然。隨后她以性騷擾造成人格權侵害將劉x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劉x賠禮道歉并支付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審判結果:
法院受理該案后作出判決,認定性騷擾事實成立,判令劉x向徐x當面賠禮道歉。但未支持5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求。
法律評析:
本案是性騷擾成為人民法院受理侵犯人格權糾紛的獨立案由后公開報道的第一起勝訴案件。爭議焦點是劉x的擁抱行為是否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是指違背對方意志,實施帶有性暗示的言語動作,給對方帶來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本案中的擁抱事件發(fā)生后,徐x聯(lián)系其男友及“一天公益”的主要負責人李x,表示劉x的擁抱行為給自己帶來不適感,并向同事傾訴。經(jīng)過公證的聊天記錄及劉x與徐x男友通話錄音中,劉x多次向徐x表達歉意。說明劉x的擁抱行為確實給徐x內(nèi)心造成了傷害,其行為構成性騷擾。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xx 劉x 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