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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懷孕后主動流產(chǎn)丈夫可以據(jù)此要求賠償嗎?
民法典第1041條強調(diào)在實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基礎上,要特別保護婦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具體體現(xiàn)在生育權上,雖然夫妻雙方平等享有生育權,但需要特別考慮保護婦女合法權益?;谏斫Y構和分工的不同,妻子為妊娠、分娩在人身自由、身心健康等方面較丈夫承擔了更多生理風險及心理壓力,也會為撫育子女付出較丈夫更大的犧牲。為此,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第1款規(guī)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迸c生育自由相比,不生育自由更應具有絕對性。所以,當夫妻生育權發(fā)生沖突時,尤其是丈夫有生育意愿而妻子無生育意愿的情況下,法律側(cè)重于婦女權益的特殊保護。 因此,在未經(jīng)丈夫同意,妻子擅自中止妊娠,并不構成對丈夫生育權的侵權。 夫妻生育權,須雙方共同行使,雙方應平等協(xié)商、相互尊重、相互體貼,充分尊重對方的生育意愿。但如果丈夫因妻子不愿生育提起維權訴訟,或者對擅自中止妊娠對妻子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無論是基于違約還是基于侵權,人民法院均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生育 丈夫 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