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如下:(1)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處理前作出。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無效。遺產(chǎn)處理后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所繼承遺產(chǎn)的所有權。(2)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書面意思表示,可以向遺產(chǎn)管理人、法院(涉及訴訟時效)或者其他繼承人做出。(3)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做出。根據(jù)民法典第1124條第1款,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chǎn)處理前,對是否接受繼承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繼承 放棄 條件 遺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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