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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發(fā)揮政協委員主體作用不斷提升專門協商機構效能
●發(fā)揮政協委員主體作用是做好政協工作的重要基礎和關鍵環(huán)節(jié),一方面政協工作的活力在委員,實力在委員,潛力也在委員。另一方面發(fā)揮政協委員主體作用,既是由人民政協的性質所決定的,又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內在要求,同時也是提高政協工作水平的前提和基礎
●人民政協代表性和包容性在組織構架上體現為政協界別,要通過完善委員聯系界別群眾制度機制,讓政協委員能夠更好發(fā)揮主體作用
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成立75周年大會上的重要講話,全面總結了75年來特別是新時代人民政協事業(yè)發(fā)展經驗,凝練概括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的主要內容,為新時代新征程人民政協事業(yè)高質量發(fā)展指明了前進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yōu)勢,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在國家治理中發(fā)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協委員作為政協工作的主體,其作用的充分發(fā)揮直接關系到政協職能的履行和協商效果的提升。如何有效強化政協委員責任擔當、充分發(fā)揮政協委員在專門協商機構中主體作用,是新時代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需要研究和探索的重要方面。
政協委員主體作用的內涵
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其工作主體是政協委員。政協協商要靠委員,作用發(fā)揮要靠委員,事業(yè)發(fā)展也要靠委員。政協委員的主體作用是指政協委員作為履職主體,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jiān)督、參政議政職能時所發(fā)揮的作用。發(fā)揮政協委員主體作用是做好政協工作的重要基礎和關鍵環(huán)節(jié),一方面政協工作的活力在委員,實力在委員,潛力也在委員。另一方面發(fā)揮政協委員主體作用,既是由人民政協的性質所決定的,又是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內在要求,同時也是提高政協工作水平的前提和基礎。
政協委員主體作用的發(fā)揮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政協委員既是協商民主的建言者,又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生力軍。二是政協委員既是黨和政府聯系各黨派團體的橋梁,又是黨和政府密切群眾關系的紐帶。三是政協委員既可以是黨的政策宣傳者,又可以是社會和諧促進者。政協委員要通過建言為黨委政府分憂,議政為黨委政府獻策,監(jiān)督為黨委政府助力。
影響政協委員主體作用發(fā)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對委員職責定位和協商履職的本質認識不夠。部分政協委員沒有充分認識到協商履職是委員的應盡之責,沒有擺正自己的位置、端正自己的履職態(tài)度。有的則認為協商履職是要給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建議甚至是批評意見,會給相關職能部門增堵,甚至是添亂,表現為思想負擔過重,畏首畏尾,瞻前顧后,不敢協商。
(二)未能協調好政協工作和本職工作的關系問題。少數政協委員不愿在協商上投入時間和精力,不愿擠占工作和休閑時間參與政協履職,表現為主觀上不愿參與協商。有的本身是公務員或事業(yè)單位人員,擔心山不轉水轉,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轉了一圈又回到本系統(tǒng)本單位本部門,自找“麻煩”。
(三)履職意愿和履職能力之間存在矛盾。有的政協委員滿懷熱情,渴望在協商中發(fā)揮積極作用,但是不知道如何協商,甚至不會協商。有的不懂得批評建議的方法,不講究批評建議的方式,不思考批評建議的“藝術”。有的調查研究不深入,看問題較為偏激,以偏概全,較為片面,反映問題不真實客觀,不實事求是,導致履職效果大打折扣。
更好發(fā)揮政協委員主體作用的意見建議
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加強和改進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刻回答了人民政協“是什么”“干什么”“怎么干”等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為新時代人民政協事業(yè)發(fā)展提供了科學指引,是解決問題的“金鑰匙”,我們要從中找遵循、找思路、找方法、找答案。習近平總書記還多次強調,要“切實加強政協委員隊伍建設”“堅持強化委員責任擔當”“把握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熟悉政協履職方式方法”和“鼓勵和支持委員深入基層、深入界別群眾,及時反映群眾意見和建議”,等等。為充分發(fā)揮政協委員在專門協商機構中的作用,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探索和改進。
(一)增強委員界別意識,突出政協委員在專門協商機構的履職優(yōu)勢。人民政協作為專門協商機構,是中國人民愛國統(tǒng)一戰(zhàn)線組織,組織上具有廣泛的代表性,政治上具有巨大的包容性。人民政協代表性和包容性在組織構架上體現為政協界別,要通過完善委員聯系界別群眾制度機制,讓政協委員能夠更好發(fā)揮主體作用。
要加強與界別群眾的聯系和溝通,積極聽取和反映所聯系群眾的心聲和訴求。政協委員要通過界別發(fā)揮主體作用,需建好界別協商平臺。一是準確認識和把握界別協商的地位和特征。通過界別協商,界別群眾的意愿、訴求能夠得到充分表達,從而將相對分散的智慧和力量凝聚起來,有利于提升協商效能。二是建立健全界別協商的基本規(guī)范。在界別協商中,和誰協商、協商什么、如何協商、協商成果怎樣落實,都應當做到規(guī)范化、程序化和常態(tài)化。三是以專委會為依托,豐富界別協商平臺載體。通過積極培育界別協商文化,形成一種文化認同、文化心理和文化追求,寓凝聚共識于界別協商之中,進一步提升界別協商實效。
優(yōu)化政協委員結構,更好地凸顯政協委員專業(yè)優(yōu)勢。進一步優(yōu)化委員結構,科學設置界別。一定程度上講,委員對提案的選題與其專業(yè)和職業(yè)有很大關聯,行業(yè)相近的委員關注的問題不可避免有許多重復和雷同。就一些地方政協公布的提案內容來看,每年都有不少可以合并處理的提案,這種情況降低了提案關注的問題覆蓋面。需要我們從專業(yè)上拓寬委員的構成廣度,從特長上挖掘委員構成的深度,盡可能減少交叉重疊,擴大委員的代表面,讓社會各階層人士更為廣泛地參與政協,更加有效發(fā)揮委員的專業(yè)特長。
(二)強化知情明政工作,提升政協委員在專門協商機構的履職能力。對信息和情況的充分掌握,是做好工作的基礎。政協委員要搞好協商議政,必須把工作重心下沉到基層去,堅持人民政協的人民性,先當“學生”,再當“先生”。
政協委員參與協商要把握“三情”。政協委員在專門協商機構中發(fā)揮主體作用需要了解“外情”,知曉“上情”,掌握“下情”。了解“外情”,就是要對國際國內形勢有基本的認識和判斷。知曉“上情”,就是要通曉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包括全國的、省市的、區(qū)縣的。掌握“下情”,是指需要熟悉所在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的,甚至社區(qū)、村組的基本情況。宏觀上了解“外情”,中觀上知曉“上情”,微觀上掌握“下情”,是做好協商議政的先決條件。
政協委員參與協商需做到“三下”。政協委員知情明政,既要“眼高”,更應“手低”。掌握“下情”是基礎中的基礎,應把履職工作的重心下沉到基層,努力做到了解群眾在想什么、在做什么,積極思考能夠為群眾做點什么。政協委員作為界別的一員,應始終堅持走群眾路線,做到“三下基層”。“一下基層”了解群眾在想什么,就是要了解群眾的思想動態(tài)。社會思想意識從來都是非常復雜的問題,人們關心什么、淡漠什么,支持什么、反對什么,一人有一個思想,一人有一個世界,說到小處是個人意識,匯集起來就是群體思想,更大范圍就是社會思潮或社會意識。政協委員通過下基層,就是要收集整理這些個體意識,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發(fā)現問題及時提出解決辦法?!岸禄鶎印笔且私馊罕娫谧鍪裁?。不但要關注群眾在做的事情,還要關心沒做的事情,或者沒事可做的情況?!叭禄鶎印笔窃谇懊鎯上禄鶎拥幕A上,帶著問題,帶著措施,再到基層去,為群眾排憂解難,為群眾做點什么?!叭禄鶎印奔仁菑娜罕娭衼?,又是到群眾中去,目的是一切為了群眾,方法是一切依靠群眾。為方便政協委員下沉基層,更好發(fā)揮委員聯系群眾、服務群眾的作用,需為政協委員收集“下情”搭建平臺。
(三)完善考核評價機制,為政協委員在專門協商機構創(chuàng)造履職條件。政協委員在專門協商機構中主體作用的發(fā)揮,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考核激勵機制。十四屆全國政協制定了關于充分發(fā)揮全國政協委員履職作用的實施意見,優(yōu)化了委員履職評價等制度機制。各級政協組織在依據全國政協相關制度機制建立完善政協委員履職考核評價和保障機制時,還可探索采取政協與委員所在單位均進行考核的雙軌制的方式,充分調動政協委員履職盡責的積極性、主動性,為政協委員履職創(chuàng)造良好的條件。
政協考核政協委員。對于政協委員的考核,各級各地政協大都制訂了考核管理辦法。通常情況下,對政協委員提交提案、大會發(fā)言材料、撰寫社情民意信息、開展調查研究、參加會議活動等都有一定的要求。對沒有完成履職任務的委員進行談話提醒,或者通報委員產生單位(界別)或工作所在單位。對于考核優(yōu)秀的委員予以表揚或表彰,并在換屆推薦時優(yōu)先考慮。
單位考核政協委員。政協委員年度履職情況,可以書面形式反饋給委員所在的單位,由所在單位把在政協的履職情況納入其工作整體考核當中。首先,這樣做可以解決長期困擾政協委員的問題,即本職工作和兼職工作如何兼顧的問題。納入所在單位考核后,通過制度規(guī)定,政協工作也是政協委員的本職工作,應不分先后,同等重要。其次,有利于引導和督促政協委員所在單位支持其在政協的各項履職,政協委員履職情況在單位亮相和考評,是對政協委員履職的激勵和督促。
(作者丁時勇系全國政協委員、重慶市政協副主席)
編輯:魯雅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