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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等10省市試點人民陪審員制度
新華社電(記者 王茜 羅沙)24日結束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河北、黑龍江、江蘇、福建、山東、河南、廣西、重慶、陜西10個省(區(qū)、市),各選5個法院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
上述地區(qū)將對人民陪審員選任條件、選任程序、參審范圍、參審機制、參審職權、退出和懲戒機制、履職保障制度等方面進行改革。
試點地區(qū)暫時調(diào)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部分規(guī)定。
據(jù)悉,試點期限為2年,自試點辦法印發(fā)之日起算。由最高人民法院對試點工作進行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
編輯:曾珂
關鍵詞: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方案 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