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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赴美外逃趨勢加快 中美司法亟需深度合作
中美司法亟需深度合作
2011年起,中美開始討論遣返被中國通緝的貪污犯的合作問題。當年余振東被遣返一案曾被輿論認為是在尚未簽訂引渡條約的背景下中美司法合作的成功范例。美國聯(lián)邦調(diào)查局國際執(zhí)行局局長湯姆斯曾對媒體高調(diào)宣稱,任何中國的犯罪嫌疑人前往美國,只要中國司法部門向我們提出調(diào)查的要求,而且我們也查證其確實在中國實施了犯罪行為,我們就會“來一個,查一個,遣返一個”。但時至今日,這樣的遣返很少。
廖燃說,這里面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是雙方的法律體系不同,不能接軌。在美國,法官判案引述有關案例,沒辦法打包處理一類案子。而中美要想簽訂引渡條約的主要障礙是雙方對司法制度和人權保障制度認識的分歧。
美國一些執(zhí)法官員和法律人士則認為,要想有效打擊逃到美國的貪官,中美若一時簽不了刑事引渡條約,可以先從兩國司法檢察機關相互交換資料著手。此外,中國還應善用美國法律,并研究貪官轉移資金的新特點,同時還要有一些鼓勵美方配合的措施。
鄧洪說,一些貪官在中國擁有很多財產(chǎn),逃到美國后就用中國的這些財產(chǎn)抵押貸款,這樣一方面可以逃避每次向國外匯款不能超過5萬美元的限制,同時其實質也是洗錢。這是最近一兩年,貪官使用的轉移資金的最新手法,一些在中美營業(yè)的小銀行會涉及此類業(yè)務。
除了要求遣返貪官,中國與美國合作打擊外逃貪官還面臨一個很實際的問題:貪官被捉住,對其貪污的錢怎么辦?廖燃說,有學者認為對貪官的贓款,可以適當讓外逃目的國享有部分利益以助遣返貪官,但這種方式根本不可行,“因為人家根本不想給你。即使人可以遣返給你,但錢不能幫你追回來。”他說,對于追討外逃資金,“除了刑事訴訟,中國應同時注重對貪官的民事訴訟。中國刑事判決中可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但這一條在國外不管用。而民事判決結果,在國外可能被認可。”他認為,在中國,反貪似乎只是紀委的事,銀行、稅務等部門只是配合一下。實際上,許多漏洞都出在這些部門的監(jiān)管上。在中國,一個人可以開很多賬戶,甚至有好幾個合法身份,因此監(jiān)管特別難,漏洞太大。(本報駐美國特約記者 孫衛(wèi)赤 本報記者 黃晶晶)
編輯:付鵬
關鍵詞:美國 貪官 中國 中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