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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死更多人販就無兒童拐賣?
政府適當放權(quán),反而有利于打拐
1、 政府打拐既然人力、財力跟不上,不如更多發(fā)揮公民社會自治的作用
據(jù)一線民警介紹,人販子幾乎都是兔子不吃窩邊草,大多跨省跨市流竄作案,點多、面廣、線長。這既造成了人手上的捉襟見肘,也要面臨不小的經(jīng)濟負擔,“跨地區(qū)救出一個孩子通常得三五萬,而一個派出所每年的辦公經(jīng)費只有七八十萬。”
在這種情況下,不妨給社會自治組織放出一個小小的透氣口,比如從法律上賦予民間打拐組織以合法身份,減少對它們活動的限制。也要對這些組織減免稅收,此前,公益類民間非營利組織免稅申請成功率不足7%。
2、 用自由收養(yǎng)制度,來解決拐賣市場中的買方需求
有一點可以肯定,只要想通過非己生的方式擁有孩子的人群依然龐大(原因復(fù)雜,如不孕不育、重男輕女、錯失生育年齡等),就一定有供給方。因為刀頭舔血的營生總會有人做,其危險性轉(zhuǎn)化成了每個被拐兒童“出售價格”的增加。
但是生不出孩子卻想有孩子的人,全世界都存在,卻不一定會造成拐賣兒童這種嚴重的問題。這背后很重要的一點是,這個國家有沒有自由的收養(yǎng)制度,因為自由的收養(yǎng)制度,能夠有效地把供需雙方匹配。即使我們不愿意承認,也無可否認總有些人因為各種原因生下孩子后不想養(yǎng)、不能養(yǎng),對他們進行道德指責和說教,無益于解決問題。
目前我國的收養(yǎng)兒童體制,被官方壟斷,兒童福利院壟斷了合法收養(yǎng)幾乎所有的供給。這等于把相當一部分收養(yǎng)方式宣布為非法,這必然造成地下市場的繁榮。有人說,你這不是鼓吹合法買賣嬰兒嗎?實際上,這是兩碼事。其一,不一定要收錢,中國傳統(tǒng)的過繼式收養(yǎng),就是不給錢的;其二,收錢不一定是壞事,國外很多收養(yǎng)家庭對生父母愿意進行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只需要判斷生父母是否以此為“事業(yè)”即可。
結(jié)語:對于所有復(fù)雜的問題,都有一種簡單、明顯但卻錯誤的解決方法。在治理拐賣兒童犯罪中,呼吁對所有人販子處以極刑,就是這樣的解決辦法。
編輯:曾珂
關(guān)鍵詞:販賣兒童判死刑 人販子一律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