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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挾尸要價”涉嫌觸犯刑律
最近,寶雞一水電站發(fā)生“挾尸要價”事件,水電站員工發(fā)現(xiàn)少女麗麗的遺體后不是第一時間報警,而是將其尸體泡在水里,找家屬索要6000元打撈費。
由于人的尸體寄托著死者家屬的情感與親朋好友的哀思,挾尸要價行為至少在客觀上有傷風化,主觀上也是對死者、對生命的不尊重。然而,此類事件頻頻發(fā)生不能不令人思考,撇開倫理道德的因素,此類行為在法律上是否具有一定的正當性呢?盡管尸體不同于民法上的一般物,但參照民事法律關系,挾尸要價比較近似于民法中的無因管理行為。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而為被管理人的利益實施管理的行為。在“挾尸”的過程中,水庫管理人員是為他人的利益而打撈尸體,但是在打撈尸體之后,將尸體綁在欄桿上的行為則并未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雖然民法中規(guī)定無因管理行為可得到必要的費用,但這一費用僅限于管理人為管理這一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且因為管理人未盡到善良管理義務,還應扣減部分費用??梢?,從近似無因管理的角度出發(fā),“挾尸”(管理人)要價不能過高。此外,若參照“遺失物”處理,則水庫管理人員也應當是在進行善良管理的情況下,才有權向死者的親屬主張必要的支出費用。
可見,無論是適用無因管理,還是參照“遺失物”處理,水庫管理人員確實有權獲得必要的補償,就此而言,打撈者“要價”的行為似乎并不違反民法的基本精神。然而,若尸體管理人員不盡善良保管義務,甚至粗暴處置尸體,則有可能觸犯刑律,涉嫌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即“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尸體、尸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逼渲校耆琛氖w罪是指以暴露、毀棄等方式損害死者的尊嚴或者嚴重傷害有關人員感情的行為。尸體極容易腐爛,但水庫管理人員卻故意將尸體置于水中多日,已涉嫌構成侮辱、毀壞尸體罪,有可能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于尸體的特殊性,打撈尸體不同于打撈一般“物”,打撈和管理的費用都應該高一些,這一點一般人也都能夠理解。但這決不是挾尸要價的借口,更不能成為侮辱、毀壞尸體的理由。
需要強調的是,基于尸體的情感屬性,政府有關部門完全可以在這個問題上有所作為,比如,將打撈、保管尸體的費用納入社會救助體系,由政府為打撈者提供必要的補貼,這對于那些貧困家庭而言也是非常必要的。所以,從長遠來看,防止挾尸要價,還有賴于政府部門多作為,善作為。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挾尸要價” 觸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