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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檢察機關出臺保護獎勵舉報人措施
新華社西寧1月6日電(記者馬勇)為保護公民依法行使舉報權利,維護舉報人合法權益,青海省人民檢察院日前出臺了《青海省檢察機關舉報人保護與獎勵暫行辦法》。
記者從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暫行辦法》規(guī)定,舉報人保護事項包括舉報線索由舉報中心統(tǒng)一管理,對舉報信件的收發(fā)、拆閱、登記、轉辦、保管以及網上舉報、電話舉報的接聽、記錄等工作均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高檢院相關保密規(guī)定辦理,嚴禁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嚴禁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舉報人向檢察機關舉報后,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向檢察機關求助時,檢察機關應及時處置。
《暫行辦法》規(guī)定,獎勵形式分為公開獎勵和不公開獎勵,公開獎勵非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受獎人姓名、單位等個人信息。
依據舉報查證屬實構成犯罪追回贓款的,檢察機關按照追繳贓款額10%以內予以獎勵,每案獎勵金額一般不超過20萬元;舉報人有重大貢獻的,給予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獎勵;有特別重大貢獻的,經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不受上述數額限制。
編輯:曾珂
關鍵詞:保護獎勵舉報人 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