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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多名“老部下”被判刑 李東生一審被判15年
1月12日,天津市二中院公開宣判公安部原副部長李東生受賄案,認定被告人李東生犯受賄罪,涉案金額2198萬余元,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00萬元。此前,周永康的“老部下”蔣潔敏、李春城、王永春、郭永祥和李崇禧等人先后被判刑。
李東生。 資料圖片
2016年1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公安部原副部長李東生受賄案,認定被告人李東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00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3年,被告人李東生在擔任中央電視臺副臺長、中央政法委員會委員、公安部黨委委員、副書記、公安部副部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王海洲等人在調(diào)動工作、代理廣告、遷移戶口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趙力夫等人在重大責任事故處理、電視節(jié)目錄制播出、職務晉升等事項上謀取不正當利益。2008年至2013年,李東生直接索取、非法收受或通過其弟李福升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198萬余元,其中李東生收受482萬余元,李福升收受1716萬余元。案發(fā)后,被告人李東生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未掌握的其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的多起事實,其個人所收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或退回。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東生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案發(fā)后,李東生主動交代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多起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積極退繳其個人所獲贓款贓物,認罪悔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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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十八大后落馬的第二名正部級官員
李東生1978年畢業(yè)于復旦大學新聞系,曾在央視工作超過20年,從攝影記者干起,歷任新聞部時政組副組長、政文部副主任、新聞采訪部副主任、主任、新聞中心主任和副臺長。在擔任新聞中心主任期間,他主導創(chuàng)辦了《東方時空》和《焦點訪談》兩檔享譽全國的新聞欄目。
2000年,年僅45歲的李東生躋身副部級高官行列。
2009年10月,李東生被調(diào)任公安部黨委委員、副部長、中央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防范和處理邪教問題辦公室)主任、中央政法委委員,并被授予副總警監(jiān)警銜。
雖然媒體出身,但在任職公安部副部長的4年中,李東生很少接受采訪,鮮見媒體關于他的報道。
2013年12月20日,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wǎng)站發(fā)布消息稱,時任公安部黨委副書記、副部長的李東生因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調(diào)查。
李東生也成為十八大以來,繼蔣潔敏之后落馬的第二名正部級官員。
盤點
周永康多名“老部下”已被判刑
隨著李東生一審獲刑15年,又一名周永康的“老部下”被判刑,此前已有蔣潔敏、李春城、王永春、郭永祥和李崇禧等人先后被判刑。
2015年10月12日,湖北漢江中院公開宣判國資委原主任蔣潔敏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蔣潔敏三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6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00萬元。
2015年10月12日,湖北咸寧市中院公開宣判四川省委原副書記李春城受賄、濫用職權案,對李春城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00萬元。
2015年10月13日,湖北宜昌市中院公開宣判四川省文聯(lián)原主席郭永祥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對郭永祥兩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200萬元。
2015年10月13日,湖北襄陽市中院公開宣判中石油原副總經(jīng)理王永春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對王永春三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200萬元。
2015年11月3日,江西南昌市中院公開宣判四川省政協(xié)原主席李崇禧受賄案,認定被告人李崇禧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100萬元。
編輯:楊嵐
關鍵詞:周永康多名“老部下”被判刑 李東生 公安部原副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