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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扣押摩托何以成法官弟弟座駕
據(jù)《華商報》報道,陜西城固縣一輛涉殺人案的摩托車,在被法院“沒收”3年后,竟然流入社會——有人駕駛這輛摩托車肇事逃逸,這引起強烈關注。而據(jù)記者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駕駛該摩托的逃逸者,正是3年前那起殺人案辦案法官李潛澤的弟弟。
漢中中院相關負責人說,他們法院對涉案贓款贓物的管理,實行一案一賬、一物一卡,在裁判生效后10日內(nèi),會將贓物移送專門部門保管,并指定專人負責刑事涉案贓物接收、登記、保管等工作,并定期檢查贓物,確保賬物相符。而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后,有關機關應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應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涉案摩托車按理也應上繳國庫,可在涉事法院如此“嚴格管理”下,其為何成了該案主審法官弟弟的座駕,并成為又一樁肇事案件的工具?該法官是否涉嫌私自違法處理涉案物?有律師表示,根據(jù)規(guī)定,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那該事件中又有無貪污挪用現(xiàn)象?顯然需要查實。
司法人員更應守法。可近年來,涉案扣押物被法官私自使用的亂象時有曝光,如江西有法院將扣押的汽車供法官使用。針對這類亂象,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規(guī)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根據(jù)中辦、國辦去年1月印發(fā)的《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辦案部門、保管部門截留、坐支、私分或擅自處理涉案財物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濫用職權等依法追究責任;辦案人員、保管人員調(diào)換、侵吞、竊取、挪用涉案財物的,按貪污罪等依法追究責任。希望該事件的溯責結果,經(jīng)得起法理拷問。
□朱忠保(教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陜西殺人案的摩托車 法院扣押摩托 成法官弟弟座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