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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錄音、錄像、親屬證言等均可作為證據
據趙麗敏律師介紹,根據3月1日新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不予理睬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根據此法,精神暴力行為也屬于家庭暴力法的調整范圍,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冷暴力”。
這種行為更多的是通過暗示威脅、語言攻擊、經濟和性方面的控制等方式,達到用精神折磨摧殘對方的目的,較之毆打等暴力行為更為隱秘,短期內在外表上沒有痕跡,又因為發(fā)生在家庭內部,所以很難被發(fā)現和舉證。而且精神暴力行為多發(fā)生在知識層次高、性格內斂的家庭,所以更不易察覺。
據了解,精神暴力行為在80%以上的離婚案件中都有出現,其中涉及精神暴力的案件中90%以上家庭存在舉證難問題,大部分家庭最多只是將精神暴力行為作為離婚的理由,或者感情破裂的證據,也幾乎沒有當事人以精神暴力為由提出賠償請求。
律師表示,對于精神暴力,家庭成員要勇于說“不”。根據新法規(guī)定,只要具有有效的精神暴力摧殘證據,法院、社區(qū)、婦聯以及派出所等社會法律機構,就有義務提供相關的幫助,被害人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的方式保留辱罵、恐嚇證據,或者通過親屬證言作為人證,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向社區(qū)、派出所求救,以此禁止精神摧殘的行為,相關組織也有義務協助執(zhí)行保護令措施,保護當事人精神和身體不受摧殘。(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小編評論:很多時候,人們對家庭暴力的認知往往局限于肉體傷害,對于類似這樣的精神虐待和傷害卻不以為意,生活君希望通在今后遇見類似的精神虐待,完全可以理直氣壯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贊同的話您就點個zan吧!
□記者: 孫海穎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