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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駐華使領館人員在我國境內購貨物和服務可享增值稅退稅
新華社北京5月6日電(記者韓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6日發(fā)文明確,在互惠對等原則的基礎上,自5月1日起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我國境內購買的貨物和服務,實行增值稅退稅政策。
兩部門在通知中指出,這一優(yōu)惠政策主要是根據(jù)《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等有關規(guī)定實施的。
根據(jù)規(guī)定,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我國境內所購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的貨物和服務,是指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屬于合理自用范圍內的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是指為滿足日常生活、辦公需求購買的貨物和服務。工業(yè)用機器設備、金融服務以及其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貨物和服務,不屬于生活辦公類貨物和服務。
此外,兩部門強調,除自來水、電、燃氣、暖氣、汽油、柴油外,購買貨物申請退稅單張發(fā)票的銷售金額(含稅價格)應當超過800元(含800元)人民幣;購買服務申請退稅單張發(fā)票的銷售金額(含稅價格)應當超過300元(含300元)人民幣。使(領)館館員個人購買貨物和服務,除車輛外,每人每年申報退稅銷售金額(含稅價格)不超過12萬元人民幣。
兩部門還明確,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外國駐華使(領)館員,是指外國駐華使(領)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及行政技術人員,但是中國公民的或在中國永久居留的除外。各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人員按照有關協(xié)定享有免稅待遇的,可參照執(zhí)行上述政策。(完)
編輯:楊嵐
關鍵詞:服務 貨物 可享增值稅 駐華使領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