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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發(fā)微信解除指導關系不妥
我不認為老師與學生解除指導關系有什么不妥,但老師發(fā)微信公開解除與學生的指導關系卻是不妥之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學生的人格尊嚴。
湖南某知名高校法學院教師姜明,被他稱為“Z同學”的本科生一再“放鴿子”,不見論文來,也不見人蹤影。5月15日晚近10點,在與“Z同學”約定的最后期限依然沒有等到其論文時,感到“忍無可忍”,一怒之下決定解除與這名學生的論文指導關系,并在自己的微信公眾號上發(fā)了份公開聲明。
此事被輿論關注,很多人認為老師做得對,學生對自己太不負責任,是咎由自取。我也是高校老師,我不認為老師與學生解除指導關系有什么不妥,但老師發(fā)微信公開解除與學生的指導關系卻是不妥之舉。
不管學校有沒有規(guī)定,在老師與學生無論哪一方感到不合適時,都可以向學校申請或說明解除指導與被指導關系。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遵循學校規(guī)定,即可走完程序;沒有規(guī)定的情況下,向學校說明原委,在合乎情理、優(yōu)先保障學生權利的情況下解除指導關系,也是正常教學秩序的一部分。
但是,通過微信,尤其是微信公眾號這種公開的信息傳播平臺,發(fā)布解除與學生之間的指導關系,并不是正常教學秩序的題中之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學生的人格尊嚴。解除指導關系,本來是師生之間、學院內部最多擴大到學校范圍的信息傳播,是校園新聞。姜明怒發(fā)公眾號,令其成為社會新聞,將使這名學生承擔不小的壓力。
從新聞跟帖看,也是對學生的指責居多,因為從姜明老師陳述的事情過程看,他已盡職盡責,甚至仁至義盡——“我曾經十次通過QQ留言等方式催促其提交論文提綱等,督促其寫作進程,該同學都置若罔聞,未有回復”。不僅如此,姜老師無法聯系到該同學時,還托他人帶口信并確認被帶到,但依然沒能收到學生回復。
我愿意相信姜老師所言非虛,但實事求是講,目前仍只是其一面之詞,沒有聽到學生的聲音。而且,即使姜明老師所說皆屬實,也沒必要通過公眾號公之于眾。此前,曾有人大教授微信公開解除與某學生的指導關系,但其前提是學生公開在微信發(fā)表言論,臧否同行。如果說那個案例中老師與學生應該各打五十大板,那么在這個案例中顯然是姜明老師的舉動不妥,因為學生并沒有或許也沒有能力在微信公眾號發(fā)表信息為自己辯解。
由此,姜明老師的先發(fā)制人,或許是無奈之舉,或許是憤怒之下的一時沖動,甚至可能帶來“正外部性”,即啟迪那些沒有相關規(guī)定的學校盡快定章建制,但這不代表其發(fā)微信公眾號解除與學生的指導關系具有正當性。解除指導關系的合情合理性,應該通過學校既有的或可借鑒的規(guī)定程序實現,且在懲罰學生的同時,不在社會上公開損傷其人格尊嚴。
本報特約評論員任孟山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導師 微信 解除指導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