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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跨省拐賣兒童案追蹤:跨省買賣 多次轉手 層層加價
法庭上有犯罪嫌疑人竟稱“不知道這是犯法”
記者在采訪中注意到,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識淡薄,是此案多數(shù)被告人的共性之一。26名被告人中,無業(yè)的共有24人,多為小學文化或文盲。
人販子販賣的嬰兒又是從哪里來的呢?庭審中發(fā)現(xiàn)遭販賣嬰兒主要有兩個來源:一是貧困邊遠山區(qū)的家庭;二是城里不愿承擔撫養(yǎng)義務的父母。
梨某妞是人販子章某輝和朱某的一個重要“貨源”,她所販賣的孩子都來自云南省怒江州。梨某妞被控販賣的7名兒童中,有6名兒童經章某輝和朱某之手賣掉。
梨某妞在法庭上辯稱,章某輝和朱某告訴她購買兒童的原因,是因為他們的親戚沒有孩子。自己販賣的這些孩子都來自當?shù)爻呢毨Ъ彝?,賣到沿海可以住在“三四層的樓房,有大床的富裕家庭里”。
作為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51歲的章某輝同樣認為自己在做“好事”。他說:“我沒有文化,不認識字,別人生出來不要,有人想要孩子,就把這個孩子送給他,我不知道這是犯法?!?/p>
在諸多被告人中,曾經在溫州某三甲醫(yī)院工作多年,退休后被其他民營醫(yī)療機構返聘的婦產科醫(yī)生李某格外引人注目,她被控販賣多名兒童,收取十余萬元。
李某對被指控的拐賣兒童事實辯解道,經她手的嬰兒都是因為孩子有病或生孩子的家庭有困難等原因不要的,對方要求她幫忙介紹收養(yǎng)人,她并未從中謀取利益。
販嬰買方需追法律責任
對于章某輝、梨某妞、李某等人的辯解,公訴機關認為,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等行為,只要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即構成拐賣兒童罪。梨某妞、李某等人主觀明知章某輝等人系拐賣兒童的人販子還多次販賣,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
記者了解到,此案中的“收買人”大多來自農村,面對警方的調查,他們中的大部分辯稱自己不清楚收買孩子觸犯刑法。溫州市檢察院的檢察官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不知道這是犯罪”不僅不能成為嬰兒販子的“遮羞布”,也不能成為購買嬰兒的人開脫的理由。要打擊嬰兒販賣犯罪,必須要對買方市場進行堅決打擊,根據(jù)法律追究購買嬰兒方的刑事責任。
2015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規(guī)定了“收買即入罪”:只要有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就將追究刑責。不過,對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解救的,可從輕處罰。法律界人士認為,隨著刑法修正案(九)出臺,對收買被拐賣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打擊變得嚴厲,這將有力打擊買方市場,從而降低販賣嬰兒犯罪的發(fā)案率。(完)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拐賣兒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