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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開性侵犯信息無須太敏感
從現(xiàn)行法律和報道中介紹的公開范圍和公開對象來看,批評者有些“無的放矢”。慈溪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的信息公開,如果只是公開了已經公開的信息,“二次懲罰”說便不攻自破。
近日,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聯(lián)合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門出臺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規(guī)定對符合條件的實施嚴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犯罪人員,在其刑滿釋放后或者假釋、緩刑期間,通過各種渠道對其個人信息進行公開,方便公眾隨時查詢,警示犯罪,預防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
這一舉措在公共輿論平臺引發(fā)激烈爭議。贊成者高度認可這一“有益嘗試”,認為有助于社會監(jiān)督和犯罪預防。還有媒體將此《辦法》稱為中國版的“梅根法案”,認為“應該推廣至全國”。批評者理由不一,或指這種“信息公開”侵犯了當事人的隱私權,或指侵犯的是當事人的名譽權,還有人批評公開性犯罪人員是法外之罰。
我沒有搜到慈溪方面所公開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的相關個案,無法確切判斷這種信息公開是否侵犯了某些特定人員的權利。但是,從現(xiàn)行法律和報道中介紹的公開范圍和公開對象來看,批評者有些“無的放矢”。
首先來看隱私權。這是指權利人對其個人生活領域內不為他人知悉、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禁止他人干涉的個人信息,有不公開的權利?!掇k法》規(guī)定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指的是,“刑滿釋放后或者假釋、緩刑期間”的實施嚴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為的犯罪人員。顯然這是指“已決犯”,即法院已經作出了裁判,且該裁判已經生效,犯罪人員已服刑完畢或正在服刑但處于假釋或緩刑期間。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近年來,最高法院不斷推行生效裁判文書上網(wǎng),這是一種更大范圍的公開。也就是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本已公開,慈溪的舉措只是公開了已經公開的信息,“隱私”都沒有,談何侵犯隱私權?
再來看名譽權。當然,犯罪人員有隱私權,同樣也有名譽權。若公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信息,是基于生效裁判文書中的內容,侵犯名譽權之說就未免太過敏感。有論者認為,強奸案“是比較容易造成冤案的領域”,比如已經平反的呼格案。這也是事實,但能否由此得出,因為法院裁判可能有冤案存在,就否定公開宣判或信息公開的價值?正在全國范圍內大規(guī)模推行的裁判文書上網(wǎng),也有侵犯名譽權的風險;媒體報道已決案,同樣有侵犯名譽權的風險。我們總不能因為法院存在冤案的可能,就否定法院審判和媒體報道本身。司法發(fā)達如美國,一樣不能避免冤案的發(fā)生。關鍵在于,司法是否有一套成熟的糾錯機制,盡可能為背負冤屈的苦主及時恢復清白并提供救濟。基于法院裁判事實的信息公開亦是如此。
慈溪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員的信息公開,如果只是公開了已經公開的信息,“二次懲罰”說便不攻自破。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開性侵犯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