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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百利”輪海難救助糾紛案再審宣判 被審請人應支付救助報酬6592913.58元
新華社北京7月7日電(記者王茜)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開開庭審理再審申請人交通運輸部南海救助局與被申請人(希臘)阿昌格羅斯投資公司、一審被告香港安達歐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處海難救助合同糾紛一案,并當庭作出了投資公司應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報酬6592913.58元及利息的宣判。
投資公司所屬希臘籍“加百利”油輪于2011年8月12日在我國瓊州海峽中水道附近擱淺,該輪當時船上船員26人并載有卡賓達原油54580噸,可能發(fā)生事故,嚴重威脅人命、財產和海洋環(huán)境安全。南海救助局接受投資公司委托對該輪進行救助。最終該輪成功脫險。
之后雙方就救助費的給付產生糾紛,南海救助局于2012年8月30日向廣州海事法院起訴,案經該院一審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后,南海救助局不服該案二審判決,于2015年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合議庭認為:投資公司與南海救助局明確約定,無論救助是否成功,投資公司均應支付報酬,且以救助船舶每馬力小時和人工投入等作為計算報酬的標準。該案所涉救助合同并非救助公約和海商法規(guī)定的“無效果無報酬”的救助合同,而屬雇傭救助合同。在救助公約和海商法均允許當事人對救助報酬的確定另行約定,而又對雇傭救助合同沒有具體規(guī)定的情況下,該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據(jù)此,投資公司應向南海救助局支付救助報酬6592913.58元及其利息。
有關人士認為,在國際國內對救助公約適用的某些關鍵性問題長期存在不確定性認識的背景下,此案的審理首次明確了公約及相關國內法條款的具體適用,對于規(guī)范全國法院正確審理同類案件、維護公平合理的海上經濟秩序、倡導和鼓勵海上救助,保護海上人命、財產和生態(tài)環(huán)境安全,將起到有力的指引作用。同時,本案判決也為國際司法界處理同類案件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案例。(完)
編輯:楊嵐
關鍵詞:救助 報酬 支付 再審 “加百利”輪海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