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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定減免處罰取代廉政賬戶功能
取消廉政賬戶,并不是完全堵塞領導干部自首或自我救贖的通道,而是要代之以明確透明的法定減免處罰制度。
近日貴州省紀委監(jiān)察廳發(fā)布公告,決定自8月2日起,撤銷省紀委“廉政賬戶”,要求黨員當面拒收禮金,否則按照最新修訂實施的《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違紀處理。據(jù)新京報記者不完全統(tǒng)計,全國至少曾有17個省份設立過廉政賬戶,目前至少已經(jīng)有6個省份撤銷。
“廉政賬戶”作為一種反腐手段,目的在于給官員提供一個將不便退回、無法退回的賄賂上交的綠色通道,給“被動受賄”者一個自我救贖的渠道。這種反腐思路,是在高壓反腐之下,寄望于官員的自覺自律,也是對輕微貪瀆的一種赦免方式,其實古已有之,并不新鮮。
廉政賬戶制度雖然并無明確法律依據(jù),但可能是借鑒了古人反腐的智慧,一定程度上也符合人之常情,所以被很多地方廣泛采用,像“親情反腐”“廉政保證書”一樣,作為反腐的地方探索,在特定階段也發(fā)揮了一定作用。比如,一些地方設立廉政賬戶后,收到了不少退回的錢款,據(jù)說也解放了一些抹不開面子當場拒賄的官員。
但是,廉政賬戶之類的反腐奇招,一開始就伴隨著爭議,實際執(zhí)行中也存在很多問題。最明顯的就是,在很多查辦的貪腐案件中,上交廉政賬戶變成了一種脫罪、減罪的手段,或者掩蓋更嚴重受賄行為的擋箭牌。比如,有些貪污受賄的官員,預感到要被查了,才上交部分受賄款,希望能夠減輕懷疑、躲避調查;還有的貪腐分子,貪多交少,上交的只是冰山一角,一旦東窗事發(fā),還想混個主動自首,借此減輕處罰。
此外,廉政賬戶制度的設計也很粗疏,很多地方上交賄金并不要實名登記,也無法確定是否“不便退回”“無法退回”,是否在一定時間內退回,有沒有因此為請托人牟取利益。因此,廉政賬戶收到的錢多錢少,其實說明不了什么問題,反而可能為貪腐分子留下了脫罪的后門。
這種事實上可以減免處罰的制度,對沒有開設廉政賬戶的地方,其實是一種不公平,更違背了對貪腐零容忍的基本原則。有了這個后門,有時候不僅無法起到防腐拒賄的作用,還可能令一些初次“下水”的官員因此心存僥幸。
當前,在反腐從查案治標向標本兼治轉變、制度化反腐加速推進的時候,有必要對違反中央精神和上位法的“土規(guī)定”進行清理,將其納入法治化、制度化的軌道。尤其是,根據(jù)新修訂實施的《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guī)定,違規(guī)收送禮品、禮金、消費卡行為,都是違紀行為,應該當場拒絕,不能再借口“不便退、不能退”先收下再說。按照這個適用于全體黨員干部的黨內法規(guī),設立廉政賬戶的必要性已經(jīng)基本不存在。
不過,取消廉政賬戶,并不是完全堵塞領導干部自首或自我救贖的通道,因為無論是黨規(guī)還是國法,對貪污受賄行為,都規(guī)定了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jié)。只不過與粗陋的廉政賬戶制度相比,這些規(guī)定更明確也更透明。比如什么條件下上交受賄款物可以算自首、是主動索賄還是被動受賄、有沒有因此為行賄者牟取利益、是否造成嚴重后果等,而且這些情節(jié)都要經(jīng)過調查認定,并且記錄在案、公之于眾。
反腐是一個系統(tǒng)性工程,不僅要打擊腐敗行為,還要清除腐敗的文化,消除腐敗的源頭。寄望于個人自律的反腐“妙招”,難以從根本上遏制腐敗,最多作為一種輔助手段。真正的制度化反腐,制度約束、公正司法、透明公開、公眾監(jiān)督等,一個都不能少。只有這些制度相互匹配,才能發(fā)揮最大的反腐效用。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廉政賬戶 減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