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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錯案國家賠償不是越多越好
錯案不可怕,既然我們要走法治之路,那么這也是應當付出的代價,關鍵是我們要有能力、有辦法、有制度來糾正錯案,這才是法治的力量、法治的精神
據(jù)云南高院通報,錢仁風申請國家賠償案,云南高院于8月9日上午依法向其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送達了國家賠償決定書。此案依據(jù)法律相關規(guī)定并經雙方協(xié)商后達成一致意見,錢仁風獲得國家賠償172萬余元。
在經歷了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呼格案等一系列冤錯案的艱難糾錯之后,錢仁風這個案子帶給人們的心理沖擊可能沒有那么大,但在我國司法糾錯逐步走向常態(tài)化、規(guī)范化的進程中,此案依然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從這一案件的整個糾錯過程中,我們能看到司法機關一步步依法遵循了一套完整的糾錯程序。
幾年前,一說到糾錯,司法機關就會感到很緊張,緊張的原因是糾錯可能要面對各種不確定性,不知道一旦啟動糾錯,司法機關會面臨什么樣的處境。輿論聲討、國家賠償、責任追究,這些都可能會把司法機關拖入未知的泥潭而無法自拔。
然而近幾年的情況大不相同了。司法機關一方面強力推進個案的糾錯,通過包括張氏叔侄案、呼格案、陳滿案、念斌案等一系列的冤錯案糾正工作,向全社會傳遞了糾錯的決心;另一方面強化制度建設,2010年全國人大通過了國家賠償法修正案,完善了賠償程序和賠償范圍,明確了精神損害賠償,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臺了關于切實防止關于冤錯案的指導辦法,在此基礎上各地各級司法機關也出臺了相應的指導意見和追責辦法,使錯案糾正工作有章可循。事實上,正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使辦案人員不再對糾錯工作感到恐懼。
是錯案就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賠多少這是人們最關心的問題。我們可以先看幾個典型案例。
一是呼格案,此案的特殊性在于受害人已經死亡。呼格案最終獲得國家賠償205萬余元,包括了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羈押期間的賠償金等。
二是陳滿案,此案的受害人陳滿入獄23年,是目前入獄時間最長的受者人,最終獲得國家賠償275萬余元,包括了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
三是文章開頭提到的錢仁風案,錢仁風入獄14年,最終獲得國家賠償172萬余元,根據(jù)云南高院的通報,她的賠償金也是包含了人身自由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兩部分。
由以上三個案件我們可以看到,錯案國家賠償并不是一些人認為的那樣,受害人漫天要價,司法機關坐地還錢。事實上,錯案國家賠償不但有法可依,而且賠償已經越來越明確化、規(guī)范化,什么可賠,什么不可賠,都是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并不以某個人的意志來決定。也就是說,申請國家賠償必須依法,不能依個人的感受。
有人可能覺得,錯案受害人受了那么多年的冤枉,其身心的損害是無法彌補的,當然是賠得越多越好。其實不是這樣的。
首先,國家賠償是一種有限賠償責任,不是無限責任,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了國家賠償?shù)姆秶?也明確了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各種情形。有些受害人提出的賠償要求可能合理,但不一定合法,對不合法部分自然不能給予賠償。而對合理但不合法的賠償要求,不意味國家賠償完了就可以完全置之不理,當?shù)卣退痉C關也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給予受害人更多的幫助和扶助,不僅僅只有貨幣賠償一種方式。事實上,在張氏叔侄案和趙作海案中這方面的政府幫助都有所體現(xiàn)。
其次,國家賠償來自國家財政,國務院于2011年出臺的《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規(guī)定: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這也意味著國家不能承擔無限的賠償責任。
也有人認為,錯案的辦案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個說法也是不成立的。這是一個邏輯關系問題,辦案人員在辦案的過程中行使的是國家權力,而不是他個人對受害人的侵權行為,所以發(fā)生錯案也只能由國家來賠償。當然這也不意味著辦案人員就不承擔責任,在國家賠償之后,下一步啟動的就是追責程序。當前,公檢法各機關都有各自的錯案追責辦法,而且違法辦案觸犯刑律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錢仁風這個案子,從糾錯到國家賠償,再到未來可能啟動的追責,雖然每一步走得都不容易,但是卻讓我們看到了我國司法機關錯案糾正工作的規(guī)范化和程序化。錯案不可怕,既然我們要走法治之路,那么這也是應當付出的代價,關鍵是我們要有能力、有辦法、有制度來糾正錯案,這才是法治的力量、法治的精神。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冤錯案 錢仁風 國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