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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繁簡分流,讓好鋼用在刀刃上
正義是有成本的,有限的司法資源當然不能平均用力。“繁簡分流”改革提高了司法效率,也應防止出現(xiàn)“蘿卜快了不洗泥”的新問題。
最近,司法改革頻頻“出拳”。
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于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出臺21條舉措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包括完善送達程序、發(fā)揮庭前會議功能、改革庭審方式、推行裁判文書繁簡分流等。
為什么要對案件實施“繁簡分流”呢?大家可能還記得就在9月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決定,授權最高法、最高檢在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工作?!罢J罪認罰從寬”改革和這次的“繁簡分流”,兩者相輔相成,有很多關聯(lián)、重合的內容,改革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正義”的效率。
其實,所有法治國家都面臨所謂“訴訟爆炸”問題,法治越健全,就會有越多的社會矛盾進入訴訟渠道,在法庭形成案件激增、爆炸的態(tài)勢。正義是無價的,但正義是有成本的,有限的司法資源當然不能平均用力,而是要好鋼用在刀刃上。
其二,中國目前在推進“法官員額制”改革,法官的專業(yè)化、精英化,也意味著法官人數的相對“精簡”,所以不能讓法官奔命于機械、重復的司法勞動中。
其三,近年來隨著新《刑事訴訟法》的施行,司法機關在打擊犯罪時面臨越來越多的程序性制約,司法機關的搜集證據、指控犯罪的困難在成倍提升,這可能影響到司法資源的效率。而保護人權和打擊犯罪,不可偏廢。
所以,之前在推行“認罪認罰從寬”改革時,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沈亮所說的:這是“在公正和效率相統(tǒng)一的更高層次上做出的系統(tǒng)性、制度性安排”,根據被告人認罪與否、案件的難易、刑罰的輕重等情況,“在程序上繁簡分流”。而這一次最高法的《意見》則不僅涉及刑事領域,而是在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訴訟領域,同時推進“繁簡分流”。
具體的“繁簡分流”手段包括:通過庭前會議解決程序性事項、促成當事人和解,提升庭審實質化水平;對簡單民事案件采取“要素式庭審”;簡化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認罪認罰案件的庭審程序;實行司法文書“瘦身”,簡單案件可以使用簡式裁判文書等。總之,就是要根據案件的難易程度、被告人的認罪態(tài)度等,適當地簡化程序,讓專業(yè)的法官從繁瑣的、低層次的勞動當中解脫出來,將更多精力投入在復雜的大案要案中。
當然,“繁簡分流”改革提高了司法效率,也有人會質疑出現(xiàn)“蘿卜快了不洗泥”的新問題。比如,刑事案件中一味要求被告人“認罪從輕”,而沒有全面調取證據、查清事實,進而可能誘發(fā)刑訊逼供的老問題。比如,“繁簡”的劃分標準在哪里?之前就有不少法院為自己方便,強行將一些復雜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事實上剝奪了當事人二審上訴的權利。
司法改革當然會經過一個“否定之否定”的過程,從強化證據標準、嚴格訴訟程序,再到經過“繁簡分流”之后,對于簡單案件適當適用較低的證據標準、簡易程序。但是,怎么讓“繁簡分流”改革“不走回頭路”、吞噬之前的改革成果,還需廣泛地引入律師在場制度、司法公開機制,監(jiān)督改革的陽光施行。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司法改革 案件繁簡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