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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身商場 兩次夜盜珠寶店
2014年5月,黑龍江男子于某與蔡某(另案處理)密謀盜竊后,負責動手的于某先是藏匿在商場內(nèi),再等到次日凌晨時對商場二樓的珠寶店大肆洗劫。同年9月,于某故伎重演,再次盜得同一家珠寶店鉆石、戒指等珠寶共65件,案值達23萬余元。同年9月29日下午,公安人員將于某抓獲歸案。近日,市中院通報了該案的終審判決。
為盜珠寶提前藏身商場
2014年5月中旬,于某與蔡某密謀盜竊。蔡某提出到古鎮(zhèn)的一家商場內(nèi)的珠寶店實施盜竊,并告知于某該商場的出入口等情況。同年5月30日晚,于某按照計劃先藏匿在商場內(nèi)。到了次日凌晨1時左右,于某先是溜到商場二樓的一家服裝店盜得1件短袖襯衣(未能核價),隨后從該服裝店的抽屜內(nèi)拿了1把螺絲刀,隨即來到商場一樓的停車場入口處拆下門鎖,又返回商場二樓的珠寶店用螺絲刀撬開珠寶柜臺的鎖,將放在柜臺內(nèi)的鉆石、戒指66枚(均未能核價)盜走,隨后逃離現(xiàn)場。得手后,于某將盜得的鉆石、戒指等贓物交給蔡某銷贓,銷贓后于某分得14300元贓款。
報警器響了仍實施盜竊
同年9月7日晚10時多,于某按照蔡某的計劃再次來到同一家商場內(nèi),打算再次洗劫同一家珠寶店。于某用事先準備好的燒焊槍將電梯口處的卷閘門打開后繼續(xù)等待。直到第二日凌晨1時多,于某準備動手時報警器突然響了,其藏匿一會后再次到上次盜竊的珠寶柜臺并用螺絲刀將柜臺打開,從中盜得65件珠寶、首飾(價值人民幣230750元)后逃離現(xiàn)場。當天中午,于某將盜得的其中1枚鉆石戒指和1條金項鏈銷贓至古鎮(zhèn)的一家金銀回收店并得贓款1600元。
贓物大都繳回
同年9月29日下午,公安人員將于某抓獲歸案,并繳獲人民幣4681元、鉆石戒指50枚、鉆石吊墜11塊、耳環(huán)2枚。次日,公安人員在于某暫住的住處房內(nèi)繳獲贓物襯衫一件。同年10月1日,公安人員在古鎮(zhèn)的一家黃金回收行繳獲于某銷贓的鉆石戒指1枚、金塊1塊。破案后,贓物已繳回并發(fā)還珠寶店經(jīng)營者。據(jù)了解,于某的家屬代為賠償珠寶店經(jīng)營者損失5萬元并獲得諒解。
終審獲刑5年
2016年5月26日,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于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另外,對繳獲的于某的違法所得4681元予以沒收,由扣押的公安機關(guān)依法處理。
于某不服,提出上訴。于某辯稱本案的犯意提起、犯罪地點選擇及銷贓均由蔡某負責,其僅實施了秘密竊取的行為。而且其有檢舉揭發(fā)同案人蔡某的重大立功表現(xiàn),請求二審對其從輕處罰。
市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于某兩次獨立進入作案現(xiàn)場竊取全案贓物,且在第一宗盜竊曾與蔡某共同密謀作案,在第二宗盜竊負責保管所得的全部贓物,并獨自處理了其中2件贓物,可見其積極、主動參與盜竊犯罪,并非脅從犯。于某辯稱本案的犯意提起、犯罪地點選擇及銷贓均由蔡某負責,但沒有證據(jù)予以印證。于某供述其與蔡某共同作案,屬如實供述共同犯罪事實,不屬立功。據(jù)此,市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編輯: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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