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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fā)疾病死亡”條款缺乏操作性
根據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院長姜穎教授的研究,最早正式將突發(fā)疾病納入工傷范疇的是1996年10月1日頒布實施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該“辦法”第八條第四項規(guī)定:“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qū)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緊張突發(fā)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對突發(fā)疾病的內容進行一定的修改,并加入了48小時的限制,范圍有所縮小: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2004年11月1日,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fā)布《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規(guī)定了突發(fā)疾病的類型和48小時的起算。
“自此,48小時的規(guī)定正式建立并沿用至今?!苯f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
姜穎認為,《工傷保險條例》之所以規(guī)定48小時的限制,主要原因在于突發(fā)疾病與工傷的本質有一定的差異。如果職工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就認為其疾病發(fā)生與工作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視同工傷處理;如果超過48小時就認為其疾病發(fā)生與工作不具有因果關系,不能視同工傷處理。這樣規(guī)定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照顧和保護到職工,同時也比較簡單易行,便于實際操作。
曾深度參與2010年《工傷保險條例》修改的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按照這一規(guī)定,如不存在意外傷害因素,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發(fā)病,并直接進入到救治階段,在48小時之內沒有死亡但之后死亡的話,肯定不能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實施后,2007年3月8日,國務院法制辦曾就《工傷保險條例》落實和執(zhí)行情況召開會議,聽取各方意見,黃樂平作為律師代表出席。會上,他反復提到了“48小時”條款帶來的倫理困境。
黃樂平解釋了這種倫理困境:是否認定為視同工傷,對于職工的直系親屬與用人單位來說利益重大,而且完全是逆向的。用人單位為了不讓患病職工認定為視同工傷,完全可以使職工的搶救過程拖過48小時;而對突發(fā)疾病的職工的直系親屬來說,為了讓患病職工認定為視同工傷,可能選擇在發(fā)病48小時內放棄治療。
張軍認為:“這樣的政策規(guī)定,給了工亡職工家屬一個殘酷的選題,即或者堅持治療,失去工傷待遇,或者放棄治療,保有工傷待遇。而無論如何選擇,對工亡職工家屬都是一種傷害?!?/p>
編輯:梁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