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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擬修法:紅十字會截留挪用捐贈財物將被追責
今天上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召開,會議繼續(xù)審議紅十字會法修訂草案。在2016年6月紅十字會法修訂案的初審時,針對社會影響較差的“挪用截留”捐贈財產等行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增加相應法律規(guī)定。
此次二審草案中,專門增加了相關條款,明確規(guī)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違背募捐方案、捐款人意愿或者捐贈協(xié)議,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財產的,由上級紅十字會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還明確規(guī)定,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等情形,也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初審中,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紅十字會接受社會監(jiān)督的規(guī)定缺乏可操作性。此次二審稿也修改了相關條款,“紅十字會應在統(tǒng)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p>
編輯:秦云
關鍵詞:紅十字會 挪用捐贈財物 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