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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原市長湯愛軍一審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
新華社呼和浩特10月31日電(記者劉懿德)記者31日從內蒙古自治區(qū)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當日該院一審公開宣判了呼和浩特市委原副書記、市政府原市長湯愛軍受賄案,判決湯愛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對被告人湯愛軍退繳的涉案贓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6月至2000年2月,被告人湯愛軍任內蒙古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副秘書長;2000年2月至2003年4月,任內蒙古自治區(qū)國防科工辦主任;2003年4月至2005年1月,任呼倫貝爾市委副書記、市長;2005年1月至2010年4月,任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代市長、市長;2013年12月退休。
1999年至2013年,被告人湯愛軍利用擔任上述職務的便利及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承攬工程、安排調動工作、干部提拔使用、子女入學等方面,為呼倫貝爾市呼盛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趙廣玉、內蒙古萬銘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鄔倩、李建勇等59人(企業(yè))謀取利益,并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1789.99104萬元。
法院認為,湯愛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價值1789.99104萬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案發(fā)后,湯愛軍在辦案機關未掌握的情況下,主動交代本案大部分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湯愛軍在本案偵查過程中積極規(guī)勸其妻子王榮杰、兒子湯聰、相關證人、親友配合辦案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依法酌情從輕處罰;湯愛軍積極規(guī)勸相關人員退回贓款,現(xiàn)全部贓款已上繳,并上繳了相關孳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后,被告人湯愛軍當庭表示不上訴。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內蒙古 湯愛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