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社情·民意>你言我語 你言我語
明清時如何保護消費者:賣變質豬肉致死“斬立決”
制假售假“各笞五十”
售賣變質豬肉致死“斬立決”
以次充好,制假售假也是市場上常見的,明律規(guī)定:“凡造器用之物,不牢固、真實,及絹布之屬紕薄、短狹而賣者,各笞五十,其物入官”。貨物“不牢固”,紡織品“紕薄”、“短狹”,均屬次、劣商品;“不真實”,則是指冒牌、假偽或者以次充好者;“短狹”,也指尺寸不合格、數量不足的商品。
據傳,清康熙年間,南城兵馬司曾要求出售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商品的店鋪在銷售商品時,要與購買者立有合約,即承諾買回后五天內發(fā)現(xiàn)問題的,可以找賣方退貨;賣方不退的,可以向官府“投訴”,由官府強令賣方退換。
乾隆十六年(1751年),正逢乾隆皇帝的母親孝圣皇太后60大壽,滿朝文武大臣便到處搜尋奇珍異寶以做壽禮。有位大臣從琉璃廠西口的“景德軒”瓷器店買了一個宣德年間的如意寶瓶,準備進貢給老太后。可巧當晚有位玩老瓷的朋友到訪,于是請他給剛買的寶瓶掌掌眼。來人仔細看過之后斷言,以此物之款識、器型、紋飾、胎釉及彩料而辨,絕非300年前宣德年所造,時不過五年,實為贗品。大臣聞之,怒氣頓生,第二天便找到賣家。掌柜的自知理屈,退了錢款,但買者不饒,要問他的罪。掌柜的一個勁求饒,付了一張一千兩的銀票,算是賠罪,而那寶瓶也讓買主給砸了,以免再去坑人。
明清時期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均施以“重典”?!睹鞔袌龉芾怼份d:嘉靖三十三年(1554年)規(guī)定:“發(fā)賣豬羊肉灌水,及米麥等插(摻)和沙土貨賣者,比依客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币馑际钦f,凡是出售“注水肉”,以及為了增加重量,故意在糧食和食鹽里摻沙土的,打八十大板。清代除了將此規(guī)定編入《大清律例·比引律條》外,乾隆年間又規(guī)定:“凡售以質變禽畜之肉,致人或亡或殘者,施以重刑,不以寬饒?!?/p>
清代豬市(民國稱豬市大街,今稱東四西大街)以東四為中心,分散著數十家豬店和豬肉杠(也稱肉鋪),每天連夜將當天收購來的生豬宰殺,第二天出售。有的商戶見利忘義,竟將已變質的豬肉出售。據傳道光年間曾發(fā)生過因出售變質豬肉而出了命案。豬市東口有王氏豬肉杠,一年三伏天,從鄉(xiāng)下收購一只病死的豬,連夜大卸八塊,天亮后低價叫賣。不想當天下午便有多人找上門來,說吃過早上在這里買的豬肉后上吐下瀉,有的已不省人事。此事很快報到兵馬指揮司,因人命關天,兵馬司立即上呈順天府。當日王老板被捉拿,不久被判“斬立決”。
編輯:梁霄
關鍵詞:明清 消費者 變質豬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