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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儀成標配有益于化解執(zhí)法爭議
去年11月,深圳市交警局龍崗大隊民警在“為民路”執(zhí)勤時,發(fā)現一輛小型普通客車違法停車,拍照并開具了違法停車告知單,對違停行為處500元罰款。但之后,車主賈先生先是申請了行政復議,復議維持處罰決定后又將交警龍華大隊連同市交警局告上法庭,緣由則系賈先生稱其當時因胸悶等身體不適臨時靠邊停車,人在駕駛位休息未離開車輛。目前,該案未當庭宣判。(5月18日 南方網)
一起并不復雜的案件,由于車主的“較真兒”而走上法庭,并因此具有了普法意義——交警在何種情況下可以對違停車輛貼罰單?
有輿論認為,應當推動急病違停免于處罰,因為車主違停的危害遠小于“危險駕駛”。這顯然并非是問題的核心,且?guī)缀醪痪邆淇刹僮餍浴绾巫C明當時車主身體不適?身體不適就是違法免罰的理由?
此案的核心,其實是車主是否在車內。庭審的焦點也在于此,車主稱自己因身體不適靠邊停車,人在車內;而交警部門稱,當時駕駛位無人,所以貼了罰單。那么是否有證據呢?都沒有,交警部門承認,執(zhí)勤民警也沒有用執(zhí)法記錄儀進行記錄。顯然,作為被告一方的交警部門,被動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的規(guī)定,交警貼罰單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即違法停車;二是駕駛人不在現場或拒絕駛離。通常,交警在貼罰單時會給車輛牌照,以證明其違法停車的事實,但其實這只是證明了一個違法要件,如果沒有影像資料證明駕駛人不在或拒絕駛離,那么處罰就是有問題的。對于手握執(zhí)法權的交警而言,“法無授權不可為”完全適用,這意味著,一旦遇上較真兒到底的車主,那些平日漏洞百出的執(zhí)法習慣就會成為對方的“把柄”,勝訴的希望十分渺茫。
帶個執(zhí)法記錄儀很難嗎?真正的問題是懶惰與傲慢。懶惰自不必說,但只要敗訴的次數越來越多,很快就會改變;傲慢則是更重要的原因——我是執(zhí)法者,會故意冤枉你嗎?更不用說執(zhí)法記錄儀還有個弊端——可能留存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因此,每每出現不利于警方的質疑時,要么說沒帶記錄儀,要么就是記錄儀以各種奇葩理由壞掉了,總之就是“我沒錯,但沒視頻”。
事實上,執(zhí)法記錄儀是化解爭議的利器,也是自身執(zhí)法正當性的有力證據。現實也證明,在有些警民糾紛發(fā)生后,正是由于各種視頻證據的出現,才讓警察的正當執(zhí)法在輿論中化被動于主動。既然有百利而無一害,記錄儀就沒理由不成為執(zhí)法者的標配,相反,應記錄而未記錄執(zhí)法依據的處罰都是可疑的,別忘了任何處罰都應具備兩個前提:一是處罰依據,二是違法事實——可證明的違法事實。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執(zhí)法 記錄儀 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