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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務無償化須細化制度
近日國務院發(fā)布《志愿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條例》規(guī)定,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9月7日《法制日報》)。
《條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對志愿服務的內涵進行了準確界定?!稐l例》規(guī)定,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志愿服務既然被界定為公益服務,就理應不能收取服務對象的任何報酬。所以,無償化不僅應成為志愿服務的標配,而且應成為志愿服務的本質屬性。志愿服務有償化,既背離公益原則,又與志愿服務的本質屬性南轅北轍,無助于志愿服務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近年來,我國志愿服務事業(yè)蓬勃發(fā)展,較好地發(fā)揮了公益作用,但客觀上也存在志愿服務活動不夠規(guī)范、保障和激勵機制不夠完善等問題。特別是經費保障的嚴重不足,讓一些志愿服務組織為解決經費的燃眉之急,不得不變相通過各種形式向服務對象收取報酬。同時,一些不良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借口經費沒有保障,打著志愿服務的幌子,干著斂財?shù)牟环ü串?給志愿服務的公信力帶來損害?;谝陨锨闆r,以法律的形式將志愿服務定格在無償化的公益服務軌道上,實乃題中之義。
此次國務院頒布并即將實施的《條例》,對志愿服務的經費保障作了頂層設計,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合理安排志愿服務的所需資金。在肯定這一頂層設計的積極意義之余,更應看到,此舉固然有利于志愿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的構建,但和“天下之事不難以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的道理一樣,原則性的規(guī)定雖然解決了志愿服務經費的“有法可依”難題,但如果沒有細化的配套制度作為依托,恐怕也會淪為紙上大餅。畢竟,任何良好制度的落地生根,須臾離不開完善的配套保障制度。沒有可供操作和執(zhí)行的具體配套制度,即使頂層設計再好,也必然遭遇“只能看上去很美”的尷尬。有鑒于此,細化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讓嚴密完善和可供操作執(zhí)行的配套制度保障志愿服務的無償化,顯然是躲不開、繞不過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完善相關配套保障制度,讓志愿服務更好地“揚帆遠航”,考驗著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管理智慧。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不能僅滿足于促進志愿服務無償化“有法可依”的追求,應同時著眼于如何讓志愿服務無償化真正落地生根的治本之策,系統(tǒng)地對志愿服務經費的保障、監(jiān)督、責任追究等作出一攬子操作性強的具體規(guī)定,并以此構建起志愿服務無償化的長效機制。如此才能真正確保志愿服務的無償化不停留在紙上談兵的層面。
毋庸置疑,志愿服務無償化的順利落地,關乎志愿服務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不應陷入“知易行難”的境地。《條例》將志愿服務規(guī)范在無償化的公益軌道,邁出了志愿服務無償化的關鍵一步,無疑為杜絕志愿服務有償化奠定了堅實基礎。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在貫徹過程中,應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相關配套制度,使之具有切實的可操作性,以消除志愿服務無償化落地過程中的“中梗阻”,從而確保志愿服務無償化最大程度地釋放出公益服務的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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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效激勵
需要建立有效的激勵和保障機制,把志愿服務的要求融入各項經濟、社會政策之中,體現(xiàn)到市民公約、村規(guī)民約、學生守則、行業(yè)規(guī)范之中。不僅要讓志愿者感到光榮,更要讓他們無后顧之憂。比如,有些地方為志愿者提供安全、醫(yī)療、交通、通信等保障,并開展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還有些地方加強對志愿者行為的認定、鼓勵和支持,讓志愿者獲得更多認同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服務 志愿 無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