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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絕命毒師”案重審改判 涉案副教授改判15年
備受關(guān)注的湖北武漢“絕命毒師”案,近日法院重審作出一審判決。今天,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從被告人之一張正波的辯護律師劉長處獲悉,4名被告人均獲不同程度的改判。其中,張正波刑期由原審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15年。
“張正波對判決不服,認為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錯誤,且量刑過重,今天擬定了上訴狀,已委托律師提交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劉長稱。
武漢“絕命毒師”案,又稱楊朝輝、張正波等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因張正波系武漢某著名高校副教授、海歸博士后,以及案涉新型毒品等因素,持續(xù)引發(fā)社會關(guān)注。
2014年11月25日,武漢海關(guān)駐機場辦事處郵檢科查獲武漢凱門化學(xué)有限公司的包裹,內(nèi)有白色晶體“3,4-亞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系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
檢方訴稱,2005年,張正波及其公司另外幾名股東,共謀生產(chǎn)尚未被我國列入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質(zhì),并成立武漢凱門化學(xué)有限公司,將產(chǎn)品銷往英美等國。之后,涉案藥品被列為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該公司依然進行生產(chǎn)銷售。檢方認為,張正波等人涉嫌非法制造并向境外銷售國家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觸犯《刑法》相關(guān)規(guī)定,應(yīng)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追究刑責(zé)。
2016年12月,武漢中院開庭審理該案。2017年4月,一審宣判:楊朝輝、張正波、馮靜、鮑俊喜,均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其中,楊朝輝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張正波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馮靜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8萬元;鮑俊喜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8萬元。
一審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訴。
“列管的一類精神藥品,并不完全等同于毒品。”張正波及其代理律師認為,麻精藥品有雙重屬性,是否為毒品,需要看是否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
針對上述觀點,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曾采訪了解到,學(xué)界亦有類似聲音。(詳見本報2018年4月19日報道《列管精神藥品是否等同于毒品——武漢一“新型毒品”案引爭議》)
2018年4月25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撤銷武漢中院的一審判決,發(fā)回重審。
2018年11月27日、2019年4月26日,該案重審歷經(jīng)兩次開庭,涉案產(chǎn)品的流向與用途,仍是爭議焦點之一。
今年6月20日,武漢中院對該案重審一審宣判。法院認為,楊朝輝、張正波、馮靜、鮑俊喜違反國家已列入管制的一類精神藥品的管理規(guī)定,非法制造并向境外個人銷售,其行為構(gòu)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法院指出,因4人存在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首等情節(jié),依法進行從輕改判。認定4人均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判處楊朝輝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判處張正波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15萬元;判處鮑俊喜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8萬元;判處馮靜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8萬元。
張正波此次上訴狀顯示,其不服判決的主要理由為:涉案產(chǎn)品的流向和用途并未查清,判決事實認定錯誤;未查清流向和用途的管制藥品不是毒品,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對上訴人等4人均量刑畸重,張在本案中實際地位最低、發(fā)揮實際作用最小,一審量刑未予以考慮。
劉長認為,涉案化合物屬“醫(yī)藥中間體”,按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毒品案件的《武漢會議紀要》,這些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本質(zhì)上是藥品,只有當有確實證據(jù)證明流向了毒品市場、被吸食服用人員使用,才可能被認定是“毒品”。劉長表示,該案現(xiàn)有證據(jù)證明,這些醫(yī)藥中間體均銷往了海外,大量郵寄地址對應(yīng)的是化工企業(yè)。
編輯:李敏杰
關(guān)鍵詞:改判 張正 武漢 正波 毒品